医疗纠纷案例解析(医疗纠纷案例及解决方案)(内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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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胜诉原因】诉讼思路清晰,工作环节层次分明,繁简得当,始终占据有利的诉讼地位,充分体现了执业律师的综合执业能力。
【基本情况】A至B医院门诊患者,行输卵管造口术。回家后感觉明显腹痛,下体少量出血,肛门扩张。上厕所时疼痛加重,于是又去了B医院。门诊超声检查显示腹腔积液,留院观察,消炎止血治疗。当天下午超声显示肝肾隐窝积液增多,腹腔出血原因待查。进行腹腔穿刺,穿出约10ml非凝血。乙医院考虑腹腔出血,要求甲医院住院。乙医院认为腹腔内出血原因有待调查,建议开腹止血。术中发现腹壁、腹膜呈饼状粘连,腹腔内游离积血约500ml,子宫底部右侧子宫角部发现直径约2cm的破裂口,破裂口周围发现陈旧性血块,伴有活动性出血。诊断结果是:1。子宫破裂,2。慢性盆腔炎。因此进行了子宫修补和盆腔粘连松解术。后来,B医院认为伤口愈合良好,多次要求A医院出院休息。出院后,A医院仍然无缘无故地感到下体疼痛。她去南京X医院检查,没有查出病因。后来去上海Y妇产科医院检查。医院认为并口头告知A医院当时可能不是子宫破裂而是输卵管破裂。a准备进一步治疗,要求B医院赔偿,B医院拒绝赔偿。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和工作方法】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如果医联体认定乙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乙医院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乙医院应根据其责任程度对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要依法向乙医院索赔,必须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负责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虽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是执业律师经常处理的常规案件,但本案仍有一些难点需要妥善处理。本案的难点在于,从第一次到上海医院就诊开始,甲就认为乙医院存在误诊,且时间间隔较长,这无疑不利于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甲身体的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问题,乙医院肯定会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从法理上分析,一旦二院从因果关系上提出抗辩,二院的诊疗行为与一院的身体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举证责任将成为一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设计了自己的工作思路:
1.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2.起诉前,通过整理甲在乙医院首诊后的连续治疗病例资料,确保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甲身体的损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能够得到证明。
事情的发展,果然和朱跃东律师分析的一样。甲起诉至法院后,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乙医院迅速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抗辩。但由于朱跃东律师事先在这方面的精心准备,以及甲在乙医院首诊后连续收治的病例资料,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甲身体的损伤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得到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认可。
面对…的时候
关于乙院的第二轮答辩理由,朱跃东律师与甲方沟通后告诉甲方,如果我们在这些问题上陷入与乙院的争论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会很快,但会因此耽误诉讼。因为这些内容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所以是否与乙医院争辩,对于法院依法计算具体赔偿金额的实际意义不大。而节约法院审判资源的做法,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可以导致法院在诉讼氛围下,基于对A在思维方向上的同情而作出有利于A的判决。
因此,朱跃东律师冷静、理性地处理了乙医院的所谓第二轮辩护,法院迅速对本案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1.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赔偿金额可以由法院依法判决,也可以由乙医院和甲医院协商解决.
面对法院的上述认定,乙医院向法院提出了调解申请。
【判决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乙医院与甲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医院及时向甲方支付了赔偿金。
二。医疗纠纷:术后出现感染并发症,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案例。天津耀中律师事务所2020/06/01 07:19:16【摘要】何某因腰腹部反复疼痛,在被告医院接受右肾经皮肾镜取石术1 0余年。术后出现感染,何家人放弃抢救出院。2019年9月29日,法院认为术前准备仍不充分,在患者术前感染未控制、低蛋白血症是否纠正未审查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经鉴定,何某的案件属于一级医疗事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等因素,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1341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并发症,肾结石,甲级,医疗事故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因反复双侧腰痛腹痛10余年,于2018年11月16日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后右肾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和12月4日进行了经皮肾镜取石术。第二次手术后出现感染和感染性休克。2018年12月5日转入第三方医院ICU科。诊断:1。泌尿系统感染;2.感染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4.代谢性酸中毒;5.贫血。经治疗仍病危,家属放弃抢救出院,当日死亡。
二。医生的观点
医生与何某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何某的死亡是由于医生的过失造成的,医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借此机会向死者家属表示歉意,并表明医生在法律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考虑到术后感染是经皮肾镜取石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患者的观点
被告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常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何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医疗过错分析
他患有肾结石病,之前切除了三次肾结石。入院时有尿路感染并发心脏病、高血压、脂肪肝等。他身体抵抗力低,很难进行经皮肾镜取石术,容易出现术中出血、术后感染等并发症。
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
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约2小时出现发热,体温39.5。医疗处方未能及时更换为碳青霉烯类抗生素加强抗感染,导致患者术后严重感染并发症未得到有效控制,导致败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衰竭而死亡。
动词(verb的缩写)鉴定意见
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进行了法医病理尸检。鉴定意见显示,因肾结石术后感染并发症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衰竭死亡。x医学会鉴定何某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疗方X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何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何某案为一级医疗事故,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六。律师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起诉赔偿义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合本案,原告作为死者何某的近亲属,有权依法就何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向X县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依法对被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受到侵害以及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X县人民医院诊治何某肾结石的过程中,医院的过失诊疗行为是导致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何某自身的体质和双肾结石的疾病是次要原因。
七。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等因素,由X县人民医院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为宜。何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33493.95元。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3416元。
八。摘要
因检查“双肾结石”住进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双肾多发性结石”。为何被告人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在某诊疗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大出血后采取不当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导致何某术后感染并发症,术后感染处理不符合诊疗规范。何某于2018年12月8日因中毒性休克、内脏器官衰竭死亡。
九。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参考文献】1。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后营养液鼻饲不当,导致吻合口漏,患者死亡。2.医疗纠纷:直肠癌术后吻合口漏未规范处理,导致患者感染性休克死亡。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和医疗过错共同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4.医疗纠纷:严重药物过敏综合征,导致儿童严重败血症。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判决案例,仅供案例解读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除。文本中隐藏了各方的名称和领土信息。关于插图不存在版权纠纷。
三。医疗纠纷诉讼:从肺结核案例解读,对误诊医院是否有责任的法律认知。天津耀中律师事务所2020/04/12 06:58:20[摘要]患者因咳嗽、咳痰三次在被告医院住院,确诊为肺部感染,给予抗炎治疗。外院诊断为肺结核,治疗后死亡。2019年10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结核病诊断不规范、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无指征长期使用激素、未尽到转院义务等过错。病人的死亡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还有其他严重的肺部疾病。酌定被告承担50%责任,共计赔偿133377.5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社会#、#结核病案例解读#、#误诊#、#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司法案例
2017年11月2日,患者因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半个月过去了,他还是没有好转。他的家人要求转院,被告承诺可以治疗。到2017年12月29日,病情未见好转,要求出院。2018年1月7日,患者在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确诊为肺结核、呼吸衰竭、慢性支气管炎。2018年1月18日,患者转入X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浸润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肺部感染、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于2018年2月6日死亡。
2019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33377.50元。
二。律师意见
患者病程较长,临床症状高度怀疑肺结核。被告只做了两次痰菌检查,但口腔正常菌群生长后未复查痰培养。第二次住院,痰检结果只有一个,肺结核细菌学实验检查不规范,存在过错。在患者抵抗力降低的基础上,使用广谱抗菌药物时间过长,容易导致菌群失调和耐药,进而继发真菌等感染,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
由于被告技术条件的限制,在患者感染控制较差,病情反复时,未提出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建议;长期超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可加强患者的炎症反应,削弱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当浸入体内的细菌无法控制时,可在激素的作用下使先前控制的感染死灰复燃,结核感染常复发。
经鉴定,被告在结核病诊疗过程中存在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无指征长期使用激素、未尽到转院义务等失误。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的参与应具有同等的因果力。司法鉴定中心是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原被告协商选定,鉴定人员也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鉴定机构在组织听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和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的基础上出具的鉴定意见,将予以采信。法院确定各项损失共计266755.00元,由双方平分,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3377.50元。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三。困难的解释
医患纠纷发生时,双方都应面对客观事实,正确对待存在的矛盾,并解决
患者于2017年4月26日在被告医院第一次住院时,被告未按医疗规定查痰。2.患者需氧和厌氧培养显示其口腔分泌物明显,被告未按要求补足或加强进一步检查。3.患者患有严重的“陈旧性肺结核”,每天下午都不测体温。4.患者患有“陈旧性肺结核”,入院后盗汗严重。没有做相关的抗结核检查和相应的对症治疗,耽误了抢救时间。5.患者第一次入院23天后,被告未对患者做任何检查和对症治疗,延误了抢救时间。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知2017年12月29日后,原告多次要求转院治疗,被告拖延患者转诊。治疗期间病情没有改善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原告知因误诊、漏诊导致被告人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与客观诊疗不符。患者最终的死亡并非因被告医疗不当所致,而是其他重大疾病所致。
住院期间,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家属多次要求转院治疗。主治医生给患者的书面承诺是“肺部感染是医院可以治愈的疾病,所以不能办理转诊手续”。被告坚决不同意患者转院,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延误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肺结核是一种可以控制的疾病。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多家医院的病历可以看出,患者并非单纯的肺结核疾病,还患有其他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并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甲状腺功能减退、肺性脑病、低蛋白血症)。患者的死亡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包括其他严重的肺部疾病,包括家属放弃抢救。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四。摘要
根据相关诊疗程序,被告对至少三份痰标本进行了细菌学检验,符合结核病的诊疗标准。不存在对被告的误诊,被告对原报告的肺结核进行了规范的诊疗,只是因为医疗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结核菌。外院只是通过纤维支气管镜确诊了患者的肺结核。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重过错,导致病情加重,死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规范,存在一定过错。参照鉴定意见,他要承担50%的责任。
【参考文献】1。医疗纠纷:未及时诊治阑尾炎导致穿孔伴腹膜炎,造成患者九级伤残。2.医疗纠纷:高热腹痛误诊为急性肠胃炎,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后八级伤残。3.医疗纠纷:因临床试验错误入院,血压监测失败,导致脑出血死亡。4.医疗纠纷: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延误了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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