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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耳机 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 富安娜状告品锋科技,因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07 11:54:43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耳机 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 富安娜状告品锋科技,因侵害商标权纠纷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耳机 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

原标题: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耳机 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1月21日消息,洋山海关近日对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的耳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1〕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1〕0093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南京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201960GD3

法定代表人:谢瑞瑞

住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

当事人委托义乌欣海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音响,报关单号292120210000428729。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pple logo”标识的耳机1024个,货值合计21200元人民币。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耳机上使用的“Apple logo”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Apple logo”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苹果公司(美国)“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Apple logo”标识的耳机1024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3日


富安娜状告品锋科技,因侵害商标权纠纷

5月6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为富安娜,被告为杭州品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锋科技”)。案件案号为(2022)浙0105民初1802号。

品锋科技成立于2010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朱彦力,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朱彦力持该公司股份90%,朱培章持该公司股份10%。

富安娜成立于1994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林国芳,注册资本约为8.58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型纺织材料及其制品、床上用品、装饰布、衍缝制品及家居用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等。林国芳为该公司最大股东,持股37.75%。

富安娜曾涉司法案件1403起。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784条,案件总金额为4116.79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6.97%,涉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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