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6 次立功民警因生 3 胎「带来衍生问题」被辞退?
别看现在一大票答案个个都好像遵纪守法说的头头是道,轮到他自己的时候辨的比谁都厉害。
就先说几点
1广东已经把公职人员超生需要开除的规定移除了。
2功过相抵不可能,立功这方面是他的义务。
3他超生有过,但是结合现在国家开放二胎的大政策氛围下。个人认为只要缴纳相关的罚款,按照相关法律该降职处分的就怎么处理。
4按照警察法规定,警龄满25年可以申请退休。他的警龄20年了。
5根据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公告来看涉事女教师有主动放弃三胎的行为。由于恰逢政策出台认为可以免于被开除公职所以才心存侥幸的三胎。
结合以上几点,我认为在这个节骨眼上给予涉事公职人员夫妻双开处理不合理。因为处分的方法有很多种,对于一个三胎家庭来说这个时候双开无异于断人后路。而且还公开这种处理决定相当于是把人家赶尽杀绝。年纪又大还因为这事成了网红哪个单位会聘用?还有结合一下某老外三胎获得绿卡事件对比起来确实难以服众。且不说政策上已经有不予开除超生公职人员的规定,所以完全可以实行内部或者党内处分。比如超生罚款,降职,取消评优评先,提前退休,或者调动到艰苦边远岗位都可以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让一家五口没了饭碗。更何况各地均存在警力师资不足的现状更没必要开除。
睡一觉起来,看到那么多赞有点惊讶本来只是想发表个人意见没想到有这么多共鸣。也看了每一条评论,说实话有些人的评论我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是仇警还是仇富?要么为什么这么想一定要把曾经一个有功之臣逼上绝路?玩知乎的应该都是成年人了,这点事情还看不透么?摆明就是涉事单位有人在借机搞事,俗话说得好家丑不可外扬。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要包庇公职人员犯罪,但是超生这种事说白了并不算什么很严重的犯罪。真没必要这样搞臭一个有功之臣,就算非要开除不可也可以冷处理给人留条后路。现在成为全网热点,嫌疑人还会打马赛克和隐藏名字。为何对待一个有功之臣要如此绝情?想必说了大家那么多都知道为什么了,我不是谁请的水军。只是希望涉事的公职人员也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现在这个结果无异于毁了一个家庭可能他的后代都要受影响。这难道就是某些人坚持的公平正义?对于某些评论扒人黑料说人家有经商有别的问题的,我想说东西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讲。在没有证据之前不要去恶意揣测一个人。我的观点并没有以英雄什么之类的道德绑架去洗白涉事人员的问题,因为鄙人对体制内的惩处措施有一定的了解和经历所以才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失偏颇。但是目前来看结果可能是无法改变的,希望涉事家庭能过好以后的生活。
虽说多生孩子丢工作不算是“新闻”,但类似事情多发生在十几乃至几十年前、国家严格执行一孩计划生育的大背景下。但生育政策已经不同以往,许多地方甚至在想方设法鼓励夫妻生育,在云浮生个孩子居然还会丢掉工作,这实在有些不合时宜。
对于生三胎可能带来的风险,身为体制内的薛先生及其妻子是有过预判的。本来夫妻俩准备不要这个孩子,但当看到新闻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违规生育子女只会在考核、任用等方面受影响,加之当地卫健部门“仅会被处分”的背书,他们认为代价可以承受,才决定把孩子生下。可从现在看,这个孩子给他带来的代价超乎他的想象,让他的家庭几乎不可承受。
▲三个孩子合影。
眼下生育政策仍未全面开放,生三胎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但这样的“违法”和几十年的“违法”影响已不可同日而语;看似同样的违法,其后果严重程度天差地别,处罚依然“一刀切”,真的合理吗?
更重要的是,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相关处罚举措也已经发生变化。2018年5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之前“职工超生开除”等过于严厉的控制措施和处罚规定——原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对超生职工会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去年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省级文件口径已调整的背景下,就为什么越过“处分”而直接辞退,当地或许有必要给出更充分的依据。即便薛先生夫妇除了“超生”之外,还有什么其他“非辞不可”的理由,在如今受到舆论质疑的背景下,也不妨开诚布公,让薛先生夫妇被“辞”得明明白白。给出明确的辞退理由和法律、合同依据,这点无论公职人员还是私企职工,都一体适用。
近几年,生育政策放开的轨迹很明显,这其中不仅有人口背景的变化,更出于对权利的珍视。但薛先生的遭遇看,在部分基层单位,与计生政策相配套的考核、处罚制度,却依然固守陈规。这不仅与政策的大方向相悖,也落后于社会的期待。让处理更柔性,让政策更开放,或许是更多“薛先生”免于“保工作”和“保孩子”两难境地的良方。
此文部分内容来自新京报评论稿件《民警教师夫妻因生三胎被辞,计生处罚非要“砸人饭碗”?》,作者于平,编辑孟然,校对陈荻雁。未经新京报同意,本回答谢绝转载,欢迎各位说出你的看法,更多内容可关注新京报官方微信、微博、APP。
先说个人观点:让这个民警以功抵过又如何?
很多人会把违法者的功劳作为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比如这个新闻标题“六次立功民警生三胎”,还有最著名的“我为共和国流过血...”
在现代法治来说,功劳并不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免责事由,通俗地说就是功过并不能相抵。
但是,很有意思的是,人们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想法?
我想可能是从古代的“八议”制度衍生而来的。所谓“八议”就是指对八种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唐代的《唐律疏议》,这八种人分别是皇帝的亲戚、故旧、有功之人、贤德之人、有大才能的人、勤劳的人、有官爵的人、前朝皇帝的后裔。
古人称之为亲、故、功、贤、能、勤、贵、宾。
这八种人犯死罪,地方官没权直接判刑,要奏请皇帝裁决,而皇帝一般会免死。如果应当判处“笞杖徒流死”五罪中的流以下刑罚,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比如应当判处徒刑(监禁),则可以减轻为杖刑(打板子)。
这种法律传统在清末修律时,没有保留下来,但是几千年以来的法制文化,还是在老百姓心中留下了有功之人可以功过相抵的思想。
这种法制意识虽然与现行法律相悖,但是也不能说有错。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的这种观念,也属于法官应该考虑的情理,所谓情理法结合。
民警六次立功,应该是靠命拼出来的,体制内都知道,要立功太难,更别说六次,结合国家放开生育的背景,即使超生一胎,让他功过相抵又如何?
参考古代议功制度,对他减轻一等处罚,吃个处分继续为人民服务,有何不可?
把人两夫妻都开除了,这一家五口人以后怎么办?喝西北风去?
计划生育,,,是应该全面放开了。
从总量上看,2017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4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7.3%;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将达到4.8亿左右。
从速度上看,2000年,我国与世界总体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预计2000~2050年期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速度是同期世界老年人口比重增加平均速度的2倍多,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2010年我国老年人的退休金总额已达8383亿元,到2020年时将达到28145亿元。
想起来自己最近的经历,结合一下一眼看清,这种时候该谈的不是什么“将功折罪”合理与否,而是人情世故。
这位民警超生,违反的是法律规章,现在处罚的内容是按照规章规定来办的。对于那些决定处罚内容的底层权力者来说,做出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违反规则的地方。或者,换句话来说,对他们而言,关键的不在于处罚判决合不合适,而是会不会给自己惹上麻烦,开了这个警官,自己则不可能因为任何理由反被处罚,而不开这个警官,可能是合情了,将来一旦出事上头不乐意了,罚的就是他们了。不要说立功六次,就是立功六十次也和他们的饭碗半毛钱关系没有,相反,假如真的考虑了这些功劳酌情减罚,一旦将来出了事,就是他们的责任。一头是绝不可能有损失,另一头是给别人行个方便给自己有可能(哪怕是万分之一的概率)造成损失,选哪个显而易见。
好心能做什么?不能吃不能穿不能住,万一因为好心丢了饭碗,还能有人接着接力棒把好心给他们?
个人身体不好,几个月来因为宿舍里的设施某种问题通宵难眠,仅仅是想要打个疾病申请自费更换,三个月的时间跑遍各个部门,每一个人都先和蔼可亲地表示理解,然后一脸为难地说不归自己管,本来是非常小的一点事,那玩意更换一下花不了多久且毫无风险,然而只因为情况奇葩没有先例,圈子兜兜转转,问题没有进展,时间越拖越久,到现在已经到了考虑休学的地步,还是半分希望也无。当然,没有谁有责任,责任只怪自己得了病,只是到底是学到了些可以的话永远不想学到的东西。
倒推一两年,我恐怕会一本正经地从情到理分析个透彻,搞出来一个万难驳倒的论点,但是这一两年忽然看懂了很多事,这社会不是靠正义摆出来的理运转的,而是靠人人银行卡里那一串数字摆出来的理。
所以,要想要什么东西,就拿出足够的实力来,要么生到国外去,要么爬得足够高让处罚执行者不得不“酌情”,要么,就老老实实别有那么多企望。没那个本事还想靠别人布施要那么多东西,一味地想着别人会酌情量刑,那翻车了就别怪他人断了施舍。
我就说些我了解的,勿喷。1,他不是基层民警,市局机关某副支队长,不是基层。2,很多人觉得他们被辞退,断了米饭,其实他们一直有做生意,以女方名义,天眼可查。3,之前就有生二胎假离婚的操作,这次确定只是意外?我想公职人员对这个都很敏感的吧。4,他的全局同事要为他的三胎买单,每年0绩效。你会愿意为你的同事三胎而每年少一笔工资,直到他退休为止?
我也觉得没意思
或许若干年后,国家放开三胎了。
至于那么严重吗?
这么优秀的家庭,优生怎么啦。
培养出来的小孩我觉得是有益于社会的。
有的人简直……瞎着眼答题。我觉得知乎还是应该有点知乎精神的。
还有一堆将功补过的,我差点以为这些人都是从起点历史区钻出来的,请问:“我们还是不是共和国?”
那个条例,是把超生开除删了不假,但是人家不是一删了事啊,人家换成:给予处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有的回答说只能给处分,开除就是处分好吧,亲,这边建议你百度一下行政处分呢。
通篇看下来其实就是表达一个意思:超生了,没想到处罚那么重,当时我问了计生说现在一般应该大概也许不会这么重啊,所以领导单位谈话也没放心上。我艹,玩真的?战友们啊,给口饭吃吧。啥,不给?我给你们弄个大新闻出来,咱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看看谁怕谁!我我我,我为革命流过血啊!
不过说实在的,开除确实有点重了。计划生育这个东西怎么说呢,我觉得惩罚应该有,但是以感到肉痛就行了,夫妻都开除实在是有点重。
这个事里面必然有内情,但是现在的回答,相当一部分(开除就是违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任何一条新闻都没有事实证据证明当地计生部门说根据条文不会开除。仔细看新闻,关于计生部门说不会开除,都是媒体人自己归纳出来的。这种归纳,可以认为是断章取义。我估计计生部门原话是这样的:老哥,现在口子放开了,不像过去规定超生立马开除,改成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了,虽然行政处分里有开除这一条,但是你只要别在单位“人品”太差,一般不会给你顶格开除了吧。——这应该就是新闻“计生部门说不会开除的由来”。
还有些阴谋论的想法,说会对单位、领导处罚或者影响绩效什么,我不多做猜测,但是有一条是肯定的,在单位和该夫妻的多次沟通中,双方都必然十分不愉快,这种不愉快是否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导致丈夫在孩子实际生产下来之前就被作出了辞退处理,而妻子的教师则是在生产之后有行政处分决定书进行开除呢?
顺便,辞退是不能辞退哺乳期妇女的,但是行政处分是没有这个规定的。也就是说,行政处分中的“开除处分”是可以对哺乳期妇女作出的。
最大的问题,不在于超生有没有问题,而在于超生这个问题对于工作的影响。
一位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一位教书育人的老师,超生一个,你可以罚款,可以降职,但是双开,合法不合情理,说实话,这么多年的计划生育还没玩过吗?
从莫言的《蛙》里面就讲,超生的女人好多被强制性流产,有的都快生产了,也要把孩子弄死,导致母子死亡的事件不是一个单例。惨绝人寰的人流,物流。人格侮辱,罚款,让人民害怕了这个国家。
现在老龄化加剧了,想通了又逐步开始放开政策,这是你想生了,还是国家想你生了,你多生一个,国家看你有钱,就罚你的款,比如张艺谋的天价罚款,国家看你有工作,还归他管,就革你的职。管你立过什么功,管你干过什么事。罪犯尚有赎罪的机会,这两夫妻为国家奉献半生,不说功劳,也不应该一棒子打死。直接辞退夫妻两人,试问有任何一个企业敢这样做。确实替他俩惋惜,终成出头鸟。
没办法,这份工作就是跟着国家走。
不是做给领导看,是做给人民看,我对自己人都那么残忍,你们没话说了吧
就好像在单位上班的时候领导说单位是你家,每天加班加班加班,突然有一天迟到了,领导就说,你以为单位是你家呢,想迟到就迟到
谁能告诉我什么叫衍生问题?谁能给我翻译翻译?我网上看见的内容里面也找不到衍生问题到底是什么。
深度|“妻子生三胎民警被辞退”后续,“三胎爸爸”薛锐权:妻子怀孕期间我就被辞退 - 封面新闻
看了这个,我还是不知道什么是衍生问题。
依法治国,合法合规就OK。觉得法律制度不合理可以主张修改法律。
衍生问题。
宁云舟:听说是怀三胎之前,单位要评优,领导反复劝说,勿因个人原因影响集体荣誉,无果,想来也是仗着立功多次,属于先进个人,这点事料单位领导不能把他怎么样,不料单位果然因他的原因落选,领导大怒,故下狠手,杀鸡给猴看,以儆效尤。
官僚部门,存在的目的不是服务人民,而是为自己的存在寻找意义
举个例子,一个政府部门需要设置一个打印室,要一个小伙子来管着打印机;然后就会要求增加另一个人,来监督小伙子的打印过程,叫做“四眼原则”;有两个人了,就需要一个领导,来协调两个人的工作;既然有领导了,那就需要给领导配一个助理;部门现在有四个人了,那就需要专门的办公室场地、专门的资金、专门的行政级别……
计生委……这个时代的产物,就是这样的
我们国家计生委有多少的人力资源,这是一个玄学
2005年【最新数据】显示:计生队伍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底统国家、省、地、县、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50.9万人,总编制数42.3万个。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2.2万个,事业编制30.1万个;另外,约120万名村级管理员(服务员)和600万名村(居)民小组长承担村级人口计生工作[1]
换句话说,这是42万有编制的队伍和720万人的饭碗
而根据《人民网》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口计生系统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务员有1048万人[2]
我们国家计生委每年花费经费多少,这也是一个玄学
2009年4月下旬出版的《半月谈》杂志刊登的一篇报道显示:当地的一个乡,计生办共6人,每年工作经费开支在五六十万元以上。6个人的计生办养了一台小轿车,说是用于公务,实际根本下不了村,主要供计生办主任一人专用。仅小轿车一项开支,一年就要3万多元。
刺激不刺激
而我们国家计生委的收入是怎么用的,更是一个玄学
2011年中国计生委总共收缴“超生罚款”逾200亿人民币,由于财务不公开透明,公众并不知晓这些资金用于何处[3]
《山东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85%的使用权归县级计生委,只要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怎么花没有明确。
有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委托给乡镇、街道,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30%到40%返给了乡镇,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基层计生专员。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四川内江市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未缴入金库,直接在预算外财政专户中使用。
一些基层经费不足,靠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运转,有人将此形容为“省市吃土地,县乡吃肚皮”。
但是这一切疑问,都不能阻挡一个官僚机构给自己找事情做,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哪怕这些事情是他们自己发明出来的
比如
2012年年初,都是独生子女的小郑和小郭夫妇生下第二胎。4月,夫妇俩收到宁波江东区计生局发来“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元”的决定书,理由是夫妻俩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生孩子前一直没有来办手续。
夫妻俩不服,江东区计生局向江东区法院申请对夫妻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9月初,夫妻俩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交了7万元。江东区法院法官表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第二胎也要经过批准。符合生二胎但未被批准生育的仍要征收抚养费。
看到没
政策允许生,但是,手续还是要来办
这就是计生委给自己寻找到的存在的意义
又有一些新闻出现了。
整理一下时间线:第一胎,和前妻所生。2003年11月与陈某某结婚,2006年8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孩;2009年2月,薛锐权与陈某某离婚;
第二胎,2012年1月,薛锐权与谢峥玲再婚(谢峥玲属于初婚),于2012年7月,政策内生育一男孩,2012年10月,薛锐权与谢峥玲离婚;划重点:孩子出生三个月离婚,此时女方仍然在哺乳期!
第三胎,2016年5月,薛锐权与谢峥玲复婚,于2016年9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复婚的时候女方已经怀孕六个月了!敢情离婚的夫妻仍然想怀就怀?好吧这是一个巧合。
按照时间点推算,孩子应该是在2015年年底到2016年年初怀上的,注意一个时间,2016年1月1日全面二胎放开,此时两人仍然处于离婚状态,仍然不顾一切走到一起,造人成功后半年复婚。
第四胎,按照该民警的陈述“2018年5月1日劳动节假期,我回去过一次,应该就是在那会怀上的。”,结果“据薛锐权证实,他家老三出生日期为2019年1月19日”孩子8个月就出生?好吧有可能是早产。
“去年6月3日,薛锐权请假回家,准备陪妻子做人流。这时,他通过媒体看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了修改。”
敢情这位民警生孩子处处都是巧合,巧合地在二胎刚放开就怀了,又巧合地在条例有了修改又怀了。
哪怕那时候两口子是离婚状态都能怀!
究竟是谁在搞特权钻空子?
以下是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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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2019年生的孩子,该民警一共生育了四个孩子!
首先,我认为事情肯定没有这么简单,这位民警肯定隐瞒了一些情况,单就网上流传的一份文件来看:2012年7月生育一个男孩,2012年10月离婚,注意这是产后三个月。2016年5月复婚,2016年9月又生育一个女孩,注意这是二胎生育之前四个月才复婚,也就是说复婚的时候二胎已经六个月了!那么谢某(女方)挺个大肚子准单亲妈妈了六个月!
作为两口子都在体制内的公职人员,产后迅速离婚,准单亲妈妈,这太反常了,家庭关系忒乱了点吧!
其次,根据《华商报》的新闻,“他和妻子被开除,一家人断了生计,他也有过走极端的念头,但现在上有老下有小,他不敢想象没有自己,孩子们会怎样”有极端的念头,这是在威胁谁?你只是体制内的工作没有了,还可以在体制外生活,又没有关进监狱,为什么就会有极端念头?既然想生孩子,体制外随便生几个,只要交罚款。
“33岁的谢峥玲7个多月前还是云浮市第一小学教师,她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老三出生前的那段日子太难熬了,她不敢迟到,生怕出错,实际上是在学校中被孤立和恐惧中度过了产前期。”这同样来自于华商报新闻,请问这位谢女士,你这个三胎有爸爸,难道比你怀二胎还是单亲妈妈挺个大肚子在学校上课的时候更难熬吗?
再次,根据《华商报》新闻,“华商报记者获得的云浮市计生局2018年答复云浮市公安局关于咨询如何处理违反计生政策行为的复函显示,据计生局核实,薛锐权同志,2003年11月与陈某某结婚,2006年8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孩;2009年2月,薛锐权与陈某某离婚;2012年1月,薛锐权与谢峥玲再婚(谢峥玲属于初婚),于2012年7月,政策内生育一男孩,2012年10月,薛锐权与谢峥玲离婚;2016年5月,薛锐权与谢峥玲复婚,于2016年9月政策内生育一女。”再加上2019年生的孩子,该民警一共生育了四个孩子!
再次,被开除后一家人断了生计,这可能吗?我是80后,当时有最严格的计划生育制度,我同学父母也是公职,生育二胎被辞退,两口子在县城开店,带出了一个研究生一个大学生。都2019年了,体制外同样可以活下去,怀孕并不是想怀就能怀,结合该民警这么多年反反复复结婚、哺乳期离婚、未婚先孕、超生,很难相信真的是“意外”。
我想,在生育这个孩子之前,一位民警一位教师,要养活自己的两个孩子,还要给前妻所生孩子抚养费,想要高质量的生活真的不容易,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敢于结婚、离婚,连生三个,加上前妻的总共四个?!
至于有关部门的做法,真的是仁至义尽,“2018年10月至12月,云浮市公安局和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先后派出工作小组20次要求夫妻俩“采取补救措施”(堕胎)或者辞职。当年12月21日,云浮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对薛锐权作出停职决定。12月29日,云浮市公安局决定辞退薛锐权。2019年3月21日,还在哺乳期内的谢峥玲被云城区教育局开除。”(华商报)反反复复20次呢!这个思想工作做的够到位吧!
好,即使这段话的着重点是哺乳期,那么谢女士,同样都是哺乳期,你和薛某某在生第一胎时,产后三个月就离婚,你怎么闭口不谈当时离婚带来的伤害?面对一个离了一次又离了一次的民警,你作为一个初婚女性,就那么不计前嫌?在2016年年初二胎政策刚刚出台还能继续高高兴兴造人?!
怎么看你们都不是任人宰割的小白兔呢!你们离婚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了开公司还是为了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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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民警的说法不可信,目前来看确确实实隐瞒了一些内情,相信真如新闻所说,是由于超生带来的衍生问题而辞退!
大家不要被带节奏
首先这个民警结过两次婚 ,一共有四个孩子。而且他生二胎的时候国家没有开放二胎政策的,现在第四胎了开除公职,而且事前多次沟通,这个警察胆子很大,无视国法,给单位给群众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其次,妻子身为教师,在知道丈夫已经有三个孩子的情况下继续生第四胎,这属于知法犯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请问,“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禁止生两个以上子女???这是哪国的语法?如果提倡能等于强制,那么只生一孩的,不生的,是不是也已经违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注意,计划生育是靠避孕,没有法律规定靠堕胎来计划生育,更没有规定可以强制堕胎。那么云浮公安局十几次“教育”当事人(实际就是强迫当事人堕胎)的”执法“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