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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微商”贩卖“三无”**胶囊被判赔偿61万

发布时间:2019-09-13 22:19:49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今天,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一审在线宣判,判决两“微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
“微商”贩卖“三无”减肥胶囊被判赔偿61万


  今天,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一审在线宣判,判决两“微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是自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全国首例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2016年至2018年间,李某、刘某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加价出售。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的减肥胶囊27瓶,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机构检测发现,这些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两被告购进的减肥胶囊共13万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万余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61万余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知了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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