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微商代理注意可能涉嫌违法
微商作为一种新的商业形态,兴起于2012年4月,当时微信在发布的4.0版本中更新了朋友圈功能。这一增加了发表文字、图片、评论、点赞以及分享文章的功能,一经推出迅速被一些营销人员所利用,至此,以朋友圈代购为代表的微商开始盛行,估计微信自己都没有想到,这个简单的朋友圈功能竟然会成为无数草根创业致富的沃土,成就了无数草根品牌的崛起,并承载了下一个淘宝的厚望。
经过2013年的暴力成长,在媒体的推波助澜和社会舆论的巨大争议里,2014年“微商热”几乎达到了顶峰。根据百度数据显示,2014年微商指数逐月提升,至下半年,各类微商大会将微商指数推向高峰。但伴随着微商成功学故事而来的,更多的是对微商生态的质疑及模式争论,这一疯狂的高增长模式终于在2015年5月拐点。随着央视等主流媒体对微商涉嫌造假、传销的连篇累牍的追踪报道和商务部下发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规范,微商业绩开始出现“断崖式”下滑,团队分崩离析,品牌一夜之间灰飞烟灭的比比皆是。
作为一名普通的创业者,面对行业竞争的激烈化和行业细则的规范化,做好细节对于一个普通创业者来说更是至关重要。就如有些产品,虽然它们具备高毛利、复购率高、成本低、受众广等众多优点,深受创业者喜欢,但是这些“红线产品”你却是万万不能碰或慎碰的。
(一)小黄片电影代理,绝对不要碰
首当其冲的产品就是“毛片’,这些视频大都可以从网上免费获取,对于售卖者来说只需要找到下载源,这些东西的成本几乎为零。然而,做微商的小伙伴切记不可去卖这类东西,因为至今为止,上百人因销售“毛片”被抓,而且大部分人都被判刑,少则一两年,多则五六年不等的牢狱之灾是免不了的。
(二)微信代购易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三)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四)微信代购医疗物品需相关资质,有人因售卖美瞳被起诉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口商品代购时,要防止偷税漏税
一些进口产品也是需要慎重,一定要走正规渠道,不要想着逃税漏税,一旦被抓,不仅财产充公,还要身陷牢狱。
(六)慎选杂牌产品做代理
杂牌产品因为成本较低,利润较高,对微商的吸引力还是很大的,很多微商还是很愿意销售这类产品。但是我个人这里还是要着重地建议一下的:如果你想做长久的事业,这类杂牌产品应当尽力排斥在你的创业选择范围之外,不要被短期收益所迷惑;即使你仅是为了突击地赚点钱,不怕伤了人脉,在选择此类产品时,如果能够跟生产商直接接触是最好的,考察厂商的生产基地、负责人的人品也是很有必要的,再者,也可看看产品是否有明星代言、广告投放等;即使不能直接接触厂家,也要亲自试用之后,再成为其的代理。
(七)慎选传销性质的产品做代理
传销性质的产品其实很好辨认,主要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取利润,而实际本身产品利润非常低的产品,此类传销性质的产品代理一定要慎选,搞不好不仅赚不到钱可能还会受到牢狱之灾。
(八)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平台推广的业务代理,也绝对不要碰
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依法是处5-15日拘留。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