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说《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微商就合法了要去做微商,该怎么劝她?
近期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完毕,具体法条可能进一步修改,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是一部“欺软怕硬”的法律,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管良民不管刁民”,从法律层面放松对无良微商的监管,“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可能导致其他平台上的正规小商家逐渐被淘汰。
“个人开网店要不要登记?”,一直是电子商务法制定中的焦点问题,三次审议稿特别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登记,原意是为了鼓励创业创新,降低网商的成本,但从实际效果看,谁是这个条款最大的受益者毫无疑问是微商。
在淘宝、京东、拼多多上做生意,不管是否办理登记,只要在这些平台上做生意,肯定要向平台提供真实的商家信息,而电商法规定平台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提供平台上商家的经营信息。
直接点说,在平台上做生意的商家,相当于已经进行“登记”了,你是不是属于“零星小额交易”,很容易通过平台数据查得出来。换句话说,如果一旦商家经营超过了“零星小额”,逃税或者逃避监管是几乎不可能的。
微商则不同。由于微信本质上是社交平台,在朋友圈里开店不需要到微信备案,所以不管是不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是不是零星小额交易,都可以堂而皇之逃避登记,因为你根本不在平台监管范围内啊!
所以,“登记”这个法律条款,属于只管良民的规定,对刁民是没办法的。在这个条款面前,微商是最大赢家,而不是小农户、小手工业者,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正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铁定是输家。
三审稿新增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商家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不合理之处在于,苛求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专业电商,却对微信上的微商网开一面,因为微信是“通讯软件”,而不是“电子商务平台”。
可以想见,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电商平台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必将加强监管力度“清理门户”,严厉惩治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甚至不惜频繁检查让守法卖家不堪其扰。
微信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还是模糊地带,就算明确微信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如何实现监管是个技术问题。就像我在上面解释的:开店都不用登记,怎么监管到商家呢?
目前,微商发展规模之大,已经不亚于正规的商业公司,甚至很多个人兼职做代购,收入比本职工作还要高,但因为不需要做登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无法向局或消协,也无法顺利起诉(你根本不知道对面的是谁),导致维权无门。
三审稿的“零星小额”给了微商免死金牌,又豁免了微信的监管义务,这必将导致微商进一步成为假货的重灾区,成为真正的“法外之地”。
微商因缺乏监管而存在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已经成为顽疾,微商最大的保护伞,就是宪法第40条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
从法律角度讲,微信朋友圈等这些社交工具属于公民私人通信范畴,而公民个人通信自由和保密是受宪法保护的,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去调查执法。除非涉及犯罪,按照法定程序,由侦查机关实施,才可以对微信记录取证。
由此可见,对于微商的监管,最大难点在于微信等社交工具衍生的个人买卖与商业性的经营行为难以区分,因通信自由的更高阶位法律规定,微商不能由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监管。
破解的方法,也非常简单,就是让微商进行登记,从个人公民,变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成为商事主体,依法接受检查。
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公布后,有微商圈纷纷奔走相告:“微商”首次纳入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微商行业即将爆发!
没错,微商可能真的迎来了“历史发展机遇”。但如果微商不受监管,假冒伪劣必将猖獗。
16世纪,英国伊丽莎白造铸局长提出了“格雷欣现象”,他观察:消费者保留储存成色高的货币(贵金属含量高),使用成色低的货币进行市场交易、流通。后来,这种现象被称为“劣币驱逐良币”。如果电商法不改,这样的现象今后很可能在中国的电商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