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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237产地莆田 一审判赔9800万"新百伦"侵权案,最高院再审结果出炉!

发布时间:2022-07-21 13:48:04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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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的6月,经过整整七周年的马拉松长跑,轰动一时的一审判赔9800万、二审改判为500万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的各方当事人,终于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定:驳回新百伦贸易公司、周乐伦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421号,判决书盖章日期2020年3月31日。

最高院再审认为,


首先,涉案注册商标目前为有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鞋类商品,与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被控侵权商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类别的商品;


其次,新百伦公司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再次,新百伦公司主张将“新百伦”标识与“New Balance“”等其他标识同时使用,但对于中国的相关公众而言被控侵权的“新百伦”标识能够起到重要的呼叫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最后,“新百伦”与新百伦公司的“New Balance”的音、形义均不能完全对应,除“新百伦”之外,“ New Balance”还曾被称呼为“纽巴伦”等其他中文,相关企业字号中的“New Balance”的中文翻译又为“新平衡”。


“在周乐伦已经注册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新百伦公司将“新百伦”标识单独使用或者与其他商标标识组合使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新百伦公司自行承担”。


这难道就是传说中失传多年的咎由自取论?


关于咎由自取:通常情况下,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无论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和在后商标客观因使用所形成的商誉,注册商标制度的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变更转让公告等公示非常充分,后来者不太可能陷入巨额投资被挟持的状态,如果后来者仍然强行使用,是否可以归为咎由自取呢?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新百伦公司与周乐伦分别提交了有关评估报告,但评估结论迥异,且均为各自单方委托,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已对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出认定,并综合考虑了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形,新百伦公司的获利与被控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新百伦公司一并使用其他商标的情况,新百伦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周乐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二、追根溯源,案子是怎么来的呢?


2013年5月,周乐伦在广州中院起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等在鞋子等商品上使用“新百伦”,周乐伦认为侵犯其“百伦”、“新百伦”商标权。


周乐伦的起诉时主张的“百伦”商标权:

以及对应的撤销复审,以及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目前为有效商标。


四、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新百伦贸易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


一审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4号,判决书盖章日期2015年4月21日。


广州中院认为:


1.商标性使用。被告新百伦公司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将“新百伦”用于其专卖店的售货票据及将“新百伦”用于其产品宣传等行为,均属商标性使用;


2.双方产品相似。第865609号“百伦”注册商标及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且原告的注册商标亦已被使用在鞋类产品上,而被告新百伦公司亦将“新百伦”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两者属于类似产品;


3.原告“百伦”及“新百伦”商标在文字上均无通用含义,属臆造性词组,被告新百伦公司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原告的“百伦”注册商标相似,更与原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


4.被告新百伦公司的使用行为导致混淆,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判断,不仅包括实际误认及混淆的可能性,也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及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

二审关于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尤其是新百伦公司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在对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情形下,新百伦公司明知道“百伦”、“新百伦”商标是周乐伦的注册商标,其使用“新百伦”标识会对周乐伦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显然属于无视中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审关于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问题:

在计算侵害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时,应当注重侵权人的产品利润总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鉴于新百伦公司企业本身的经营规模、市场销售量和较高的企业声誉......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


二审具体确定新百伦公司的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

尤其要考虑新百伦公司的侵权主观因素,无视他人商标权的存在和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

除此之外,还应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

(1)周乐伦因被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

(2)新百伦公司侵权标识使用方式。

(3)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规模。

(4)新百伦公司侵权的持续时间。

(5)周乐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逾5万元的公证费用、应支付的律师费60万元及为保全侵权证据而公证购买物品的费用等。

二审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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