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规定,案例通报!
案例1
4月6日深夜,安徽肥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称,通过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深入流调溯源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郭某东存在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其立案调查。在通报的郭某东活动轨迹中
他曾8次翻墙进、出学校——
(滑动查看)↓
3月28日12:55,乘坐火车到达合肥站(自辽宁葫芦岛乘Z114次列车,经商丘站转K1395次列车),在合肥站内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结果为阴性)。
3月28日13:37,乘坐226路公交车(车牌:皖AC3919),14:47到中环城站下车转80路公交车(车牌号:皖AB8868),15:38到达肥西文达学院站下车后,从外国语学院罗森便利店附近翻墙进入学校。
3月29日16:32,翻墙出校,16:45分在巴莉甜甜买食品(自述店内除收银员外另有2名小孩)。16:51在树袋熊网吧上网,18:55离开网吧。19:47分再次进入树袋熊网吧,21:32离开网吧。21:42进入西庐大药房买药。22:01翻墙进入安徽外国语学院。
3月30日13:53翻墙出校,13:54在志林超市买香烟。14:05分在树袋熊网吧上网,21时左右翻墙回校。
4月1日12:06翻墙出校,12:09,在沪上阿姨买奶茶,12:11,在琪峰水果店买香烟,之后二人翻墙进入文达学院。15:20,到树袋熊网吧上网,19:20,离开网吧到阜阳名吃店吃饭。20:23翻墙进校。
4月2日19:22,在陈记淮南牛肉汤馆吃饭,饭后从后门进入学校。
根据深入流调结果,郭某东的在肥密接、次密接均已落实管控,目前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请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隐瞒行程、 翻墙进校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律师解析
根据通报及补充通报所显示的信息来看,郭某东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满足一己私欲,实施了多达8次翻墙方式出入学校进行购物、网吧通宵上网等行为,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又采取了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编造虚假信息来等严重妨害相关部门对疫情流调溯源行为。他的翻墙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校纪尤其是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封闭管控措施,而且后期的隐瞒行为也进一步导致疫情传播风险加大,对日常生活秩序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影响和不利法律后果。综上,郭某东的相关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2
2022年3月30日,四川凉山州盐源县居民王某某,因全腹疼痛被送到了县医院就诊。后来查到,王某某从上海市务工返回盐源县,不但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进行报备,还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使用双微信号隐瞒行程(就医过程中全程使用本地显示绿码的微信号,隐瞒另一个显示为红码的微信号),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当地防疫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重大风险。王某某这种情形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解析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调轨迹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违反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盐源县发布的通报看,四川省及盐源县均规定有上海旅居史返回的人员需主动报备并居家隔离。王某某从上海务工返回盐源县,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或社区报告,之后在就医过程中,又通过使用双微信号的方式试图隐瞒行程,拒不承认上海旅居史。
综上,王某某使用双号来达到隐瞒行程目的的行为,比一般单纯不如实报告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所在村组和医疗机构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
KTV“顶风作案”,拒不执行关停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形成人员聚集,还故意躲避执法检查,造成较大疫情防控风险隐患。艺术培训机构也打起“小算盘”,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展线下培训。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娱乐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营业、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解析
2022年3月27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合防〔2022〕5号《合肥市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加强全市文化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对不符疫情防控规定的一律予以关停;继续暂停校外线下教育培训。该《通告》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作为公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娱乐场所(KTV)违反防疫规定,拒不执行关停管理,擅自开门营业;艺术培训机构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展线下培训。拒绝执行《通告》中的疫情防控规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对上述企业负责人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案例4
夜深了,派出所辅警王大力(化名)仍然坚守在卡口执勤,此时,唐小飞(化名)驾驶轿车来到卡口。根据防疫要求,王大力必须查验唐小飞以及随车两名人员的健康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刚查到唐小飞本人,就发现了问题——他没有核酸检测证明。王大力当场要求唐小飞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调头原路返回。唐小飞拒不配合王大力的工作,还加大油门企图强行闯卡,结果造成王大力被拖倒在地,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强行冲卡,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犯罪的对象,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本案中,执行防疫工作的派出所辅警完全符合对象要求和公务要求。综上,唐小飞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5
市民A:“最近疫情形势严峻,大家都要注意防护呀。”
市民B:“是啊,戴口罩,不聚集,我经常提醒我爸。”
杨天乐(化名):“大家听说了吗?某小区确诊27个了,还有一个小区有11个,太可怕了!”
市民D:“啊,真的假的?这可咋办。”
......
微信群里的氛围迅速紧张。杨天乐为刷“存在感”,故意编造散布疫情信息,让部分群众信以为真,致使人心惶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编造、散布涉疫谣言,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析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特别是网络谣言本身借助微信、QQ等即时通讯媒介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危害性大,我国法律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层面都对编造、散布和传播谣言行为作了规制,都明确是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涉疫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更加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早在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综上,杨天乐在微信群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导致政府部门在抗疫工作极度紧张繁重的情况下,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去核查信息,占用公共资源去辟谣,可以认定杨天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作为社会打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虽然杨天乐编造了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群传播,但是尚未实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合乎法律和情理。案例6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甄小花(化名)和李小亮(化名)在隔离点隔离期间,多次吵闹滋事扰乱秩序,甚至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全然不管不顾他人。两人一意孤行,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和六日处罚。拒不配合隔离,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并可以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密接人员在隔离期间吵闹滋事扰乱秩序,试图强行离开隔离点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的,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拒绝执行强制隔离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律师解析
综上,甄小花和李小亮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案例7
“麻烦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谢谢。”
“我偏要进小区,别拦我!”
在某小区门口,小小(化名)面对志愿者周芳(化名)的耐心劝说,不但态度强硬,拒绝出示安康码和行程码,还不管不顾强行闯进小区,在小区内部道路走了200多米远。周芳赶忙追上去,让她进行扫码,却再次遭到拒绝。不仅如此,恼羞成怒的小小竟用雨伞反复挥打周芳。物业人员看到后,赶忙劝阻,她还与物业人员冲突起来,导致双方都受了伤。
最终,小小被公安机关处以7日行政拘留处罚。
拒不配合还殴打志愿者,
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合肥市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7号提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广大市民要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个人防护,自觉配合扫码、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等必要防疫措施。对恶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0号明确要求:“广大市民和来(返)肥人员,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增强防护意识,当好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自觉遵守各项防控要求,服从防疫管理,携手筑牢疫情防控坚强防线。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合肥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合防〔2022〕11号明确要求:“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和办事大厅要严格执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制度,发现红、黄码人员及时留观,及时向属地防疫部门或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合肥市关于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和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通告合防》〔2022〕16号明确提出:“通过更换手机,借用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餐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者,不按要求配合两码查验、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通告,个人有义务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律师解析
综上,小小拒不配合查验安康码,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属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用雨伞挥打志愿者,与制止其行为的物业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来源∣合肥发布长按关注下载漯河发布APP 了解最新漯河动态你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喜欢!声明:本信息来自互联网转载,本站仅仅分享信息不保证真实性、实时性、有效性、准确性,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大家不信遥不传遥。如侵权请联系本站客服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