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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流行的洗衣片是骗局吗?

发布时间:2019-06-08 07:23:18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今天专门花点时间来讲这个所谓的泉立方,因为有两个同学天天MD刷微信圈,看我的眼疼D疼,决定反击。基本是下面的图 打开百度,搜索“泉立方”全是软文,赞美传大的高科技。看来他们的功夫做的真深
微商流行的洗衣片是骗局吗?今天专门花点时间来讲这个所谓的泉立方,因为有两个同学天天MD刷微信圈,看我的眼疼D疼,决定反击。基本是下面的图

打开百度,搜索“泉立方”全是软文,赞美传大的高科技。看来他们的功夫做的真深,可怎么说俺也是老司机,直接上局系统,哈哈,还有行政处罚。

我还记得前一段天天发什么荧光剂呀,什么的让老婆非要买一盒试试。怀着不满把行政处罚原文贴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处字[2016]59号

当事人: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16年6月16日,根据,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通过当事人电脑浏览其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包括其他洗衣粉、洗衣液品牌的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并与自身产品对比,贬低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诋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当事人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号 “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汰渍”“蓝月亮”“超能”和“碧浪”等四个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在实验结果显示上述品牌的洗涤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引用医生意见说明荧光增白剂具有致病致癌的危害。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内容为其公司网络宣传设计师虚构、捏造,该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和所引用医生意见都不具有真实性。最后,文章得出以下结论:“可以看出,电视台最后给出的办法是多么的令人尴尬和无奈‘尽量’、‘建议’、‘最好’。省级电视台,省级医院况且不能有效避免,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你再怎么对比,再怎么检验都不能彻底的杜绝荧光剂的危害,因为它是洗衣粉、洗衣液。对人体有危害的东西这些厂家不知道吗?能不添加吗?答案:是不能。因为它的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的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当事人在没有任何科学论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荧光增白剂;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不能彻底杜绝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宣传其他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的厂家添加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而根据国家轻工行业相关标准(QB/T 2953-2008),衣物洗涤剂实际上可以使用特定的荧光增白剂。 对比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紧接上述结论,宣传其产品“泉立方”超浓缩洗衣片“能力出众,一片能让3公斤-4公斤的衣服变的神奇般的干净;安全无害,告别磷、荧光剂、PH值中性,杜绝任何有害添加”,片面突出自身产品的优势,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权威数据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晶晶、总裁胡清华、法人助理潘慧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的打印件,人提供的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文章的公证书,对当事人总裁胡清华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商业诋毁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953-2008),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说明》和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洗涤用品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轻工行业标准。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16年8月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当事人作为衣物洗涤剂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文章,在说明其他品牌的洗涤用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不考虑荧光增白剂的种类和用量,片面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性,误导消费者降低对其他品牌洗涤用品的评价,从而丑化同业竞争者的形象,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鉴于当事人该商业诋毁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行政管理局

201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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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清楚洗衣片是什么,在度娘无果后,我决定找马云去看看。就是把洗衣粉做成饼的形态嘛。再上图。
大家猜猜我把它发到我的朋友圈她们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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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跑到局查了他一下,果然又有收获。又被处罚了。
内容如下:虚假宣传,看看打谁的脸。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站泉立方官网网页宣传上宣称该公司泉立方纳米超浓缩洗衣片与传统洗衣粉、肥皂、洗衣液的对比,其中有“首创纳米清洗技术,针对多种污渍。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及“洁净如影随形,首创纳米清洗技术,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杀菌除螨率更是高达99%”等文字。 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准确性,且未表明出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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