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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张庭夫妇品牌被认定为传销,曾站台的明星们能免责吗?

发布时间:2022-04-20 18:34:31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距离明星张庭和林瑞阳的品牌“TST庭秘密”被曝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已过去约四个月。近日,“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

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相关公司在涉及传销的主营业务上的营收共91.71亿元,获利1927.99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品牌“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公司是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由明星张庭、林瑞阳夫妇于2013年创立,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

据报道,市监局认为,达尔威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将会员区分为蓝卡会员和红卡会员。红卡会员执行的奖金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相关条款所指情形,属传销行为。达尔威公司作为传销行为的发起、组织、策划、管理者,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

达尔威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共发展会员超700万人,涉及传销的相关主营业务上的收入约91.71亿元,但获利为1927.99万元。最终,达尔威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

那么,张庭夫妇是否会受刑事处罚?如果夫妇两人在台湾,将怎么处理?为品牌站台的明星们能免责吗?

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节目组连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黄兴国,为您详解“TST庭秘密”传销案。

张庭夫妇

是否会受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传销刑事犯罪的要件,要比上述行政违法要件严格很多。就是要同时具备《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三种违法情形,即拉人头、入门费和上下级的层级关系,并且还必须具备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性质。如果没有诈骗性质,那么可能就是个行政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对张庭夫妇采取的是行政违法立案,没有刑事立案,可能认为他们虽然采取了传销这种行为进行销售,但不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根本特征,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如果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行政违法当中,类似像张庭夫妇这个案子,一般处罚的主体都是公司。因为现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都是以公司名义开展的,所以处罚的主体是公司,一般不牵连到个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张庭夫妇公司如果一旦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夫妇两人在台湾

将怎么处理?


如果这个案子构成犯罪,两岸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手段来进行处理。大陆可以通过与台湾地区达成的协议,要求台湾地区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大陆接受刑事处罚。

为它站台的明星们能免责吗?


在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后,那些为该公司代言和“站台”的明星们也受到舆论关注。TST的走红与众多明星的代言、点赞与“站台”分不开。

站台的明星们能免责吗?

其他明星如果仅仅是参股,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般不会被追责;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是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员工一般不会被追责。

另外,要明确这些明星在为产品进行宣传活动时的行为性质。

对于一些出席活动或参与宣传的明星,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也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代言人。

“为产品站台”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如只是发布与张庭互动的视频,不涉及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一般不属于广告行为,但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站台”内容涉及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则有可能属于商业广告发布者,应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为张庭产品站台的艺人们如果没有实际使用过其宣传的产品,就可能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明星明知企业涉嫌传销仍为其代言的,也可能会被行政处罚,如果传销受害人起诉明星的,明星应当证明,对企业进行过初步调研,经营模式合法才可能豁免赔偿责任。

哪些情形可以

被认定为传销?


黄兴国介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是传销行为。第一种,叫做拉人头,而且是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第二种叫做入门费,即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成为会员或获得发展会员的资格;第三种则是要有层级关系,即形成上下层级关系,这关系要有三级或三级以上,并且以下级的销售业绩作为计算上级报酬的依据。

若构成传销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构成传销行为,有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1. 组织策划传销的,50万~200万。

2.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 10万~50万。

3. 参加传销的,2000元以下。

4.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5万~50万。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另一种是判刑。当然,传销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判刑。

 

哪些情况下

传销将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是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果是,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以下人员: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如何解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个罪名比较特殊,入罪标准不是涉案金额多少,而是按照组织多少人,有多少层的级别来定罪的,那么刑法里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键说的是有多少下线,那么具体是有多层级才会涉嫌犯罪呢? 答案是30人加3个层级。如果张庭公司有达到这个标准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有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值得一提的是,必须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组织、领导”行为

如何认定?


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特点是涉案人员众多,层级等级复杂,组织者和领导者作为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而其他大部分人,则同时具备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双重角色。

因此,与一般集团犯罪不同,本罪处罚的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不包括传销活动的参加者。

而组织行为的认定,包括前期传销活动筹备时的策划、纠集,以及后期发展壮大过程中的主导者,以及获取了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

 

“领导者”,如何认定


传销活动的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对传销组织正常运转起到关键作用的核心人员。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通常包括其:管理范围、层级位置、涉案金额等诸多方面。比如:

  • 是否发起、谋划了传销活动的形式、规则、组织分工等细则;

  • 是否参与、管理了传销活动的各方面工作(讲课、宣传、培训等);

  • 是否直接、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一定人数层级(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如何判定一个公司

符合传销的特征?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符合传销的特征:

一,是否夸大宣传。是否采用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网络传销时常变换“传销噱头”,往往都是打着“资本运作”“新型电商”“股票分红”“会员制”等旗号,利用互联网金融、P2P等新概念来伪装,以“网络管理员”“金牌会员”等网络流行称谓来标榜资本运作和电子商务,用虚构项目、虚拟货币、软件程序等,吸引投资人以及发展人员为多获得收益、奖金,疯狂“拉人头”。

二,是否具有层级关系。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是否按照推荐和被推荐关系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层次。

三,是否以人头、入门费而非售卖产品作为主要盈利手段。是否设置不符合商业惯例和经营常理的高额奖励,诱惑他人缴纳高额费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奖励 ,必须是无限发展下线才能支撑资金链不断裂,其目的和结果都是骗取财物。

记者: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


责编:彭妍

监制:刘萤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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