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药监政策速览(第20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药监政策速览(第20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药监政策速览(第18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委托方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了委托方,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
一、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二、应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并承担相应职责;
三、应留样并符合相关要求;
四、应承担产品上市放行职责;
五、应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保存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记录。
药监政策速览(第20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药监政策速览(第20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药监政策速览(第20期):《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强化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要求
一、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牙膏作为重点产品,明确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等工序,应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二、实行产品“双放行”,即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出厂放行义务,委托方履行上市放行义务。
三、明确产品留样数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密封并附标签。
四、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经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