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子发生争执 江苏男子愤怒之下铁锹还击致其死亡-进货渠道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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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宽,务农。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刘裕庭,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伟、代理检察员朱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宽及其辩护人刘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春宽与继子张某己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己即至泰兴市古溪镇官垛村张春宽住处,持钉耙耙屋顶瓦片、持斧头砍砸屋内碗橱等物品。其间,被告人张春宽离家请村干部调解,后回到家中。张某己持斧头砍张春宽时,被告人张春宽遂持铁锹还击,致张某己头部出血倒地。后被告人张春宽仍持铁锹击打、捣钎张某己面部、下巴等处。经鉴定,张某己符合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铁锹)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春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并出示了物证斧头、铁锹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春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春宽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春宽当庭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唯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刘裕庭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存在过错,此次纠纷其又持械动手在先,才酿成此次命案,被告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春宽年老,其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春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刑内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春宽与继子张某己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己即至泰兴市古溪镇官垛村官垛八组20号张春宽住处,持木耙耙屋顶瓦片、持斧头砍砸屋内碗橱等物品。其间,被告人张春宽离家请村干部调解,后回到家中。张某己持斧头砍张春宽时,被告人张春宽遂持铁锹还击,致张某己头部出血倒地。后被告人张春宽仍持铁锹继续击打、捣钎张某己面部、下巴等处,致张某己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己符合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铁锹)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春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春宽是张某己的继父,平时张某己就对张春宽不孝顺,经常打骂张春宽,还要赶走张春宽。张某戊家有三间房无人居住,事发当日张春宽写了借居条子,准备住到张某戊家去。下午张春宽就在整理东西,准备往张某戊家搬。下午四时许,其路过张某己家,看见张春宽在搬东西,其想张春宽搬东西时没有电瓶车不方便,就问张某己“老头儿的电瓶车是怎么弄的,这个车子还是老头欠的人家的。”张某己说“我没钱把,哪个要哪个拿走。”后其让张春宽将电瓶车骑走,张春宽推电瓶车准备走时,张某己看见了说“你不要住这里,你死日请。”其对张春宽说“他不要你住这里,你去找村干部。”之后其就回家了。大约过了个把小时,其在家门口听见西边张某己家小屋的门被敲得喀喇喀喇的响,其估计张某己又在和张春宽吵架了,就打电话给张某己的哥哥张某乙,让其过去劝和,张某乙答应马上过去。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其听见门还在喀喇喀喇的响,就又打电话催了张某乙,后其赶往张某己家,走到门口其看见小屋门开着,张某己躺在门内地上,张春宽和张某乙站在门外,张某乙在抢张春宽手上的一把铁锹,张某乙说“没得命了,已经惹祸了。”其看情况不对,赶紧上去从张春宽手上把铁锹夺过来并随手丢在场地上。张春宽说“他弄斧子砍我的。”其看张某己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就说“赶紧打120”,张某乙就先拨了120,接着又拨打了110。在等120救护车的过程中,村医姚新华来了并去摸了张某己脉搏,说无法挽救了。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告知其张某己与张春宽又打起来了,让其去看一下。后其走到张春宽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张某己躺在门里地面上,头朝西南,地上一滩血,张春宽正用手抓着洋锹捣在张某己头上,其就上去抓住洋锹向外拔,接着把张春宽推到门外。张某己躺在地上,嘴上在向外吐血,人已经不动了。其立即打电话给120和110,没几分钟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丙就先后到了张春宽家门口。后村书记王某甲骑着摩托车也到了。不久110的车子过来了,当时张某己已没气了。其证言并证实,张春宽是张某己的继父,张某己平时脾气不好,两人之间的矛盾较多。去年张春宽在外面欠了一辆电瓶三轮车,张某己想用这个电瓶三轮车出去干活,张春宽开始不同意,后经过张某甲协调,张春宽才同意给了张某己,并要求其还这个电动车欠的钱。其听张某甲说这一次是由于电瓶车的事发生的矛盾。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事发当下午5时51分,张某甲打电话跟其说“张某己和张春宽打架,已经报警了,你过来帮我看一下”。后其到了现场,等警察来了之后,张春宽跟警察说:“他用斧头砍我,我用洋锹拦的”。其在现场没有看到铁锹,后来王某某在张春宽家门口南边的篱笆旁发现了铁锹。其证言并证实,张春宽到张某己家生活的时候张某己才6、7岁,至今已40余年。张某己的坏习惯很多,经常跟邻居吵架,爱喝酒,酒喝多了经常跟张春宽发生矛盾,前几年为一些小事,张某己用刀将张春宽的手臂砍伤了。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6点55分,其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告知其张某己跟张春宽打架,张春宽将张某己打死了。其至张某己家附近遇到张某乙,张某乙说“小明和春宽打架的,我去看的,看到春宽用洋锹把小明按住在地上”。在现场,当时有民警说要找铁锹,其也帮着找的,后在张春宽家房子西南角的竹篱笆里找到了铁锹。其证言并证实,其听邻居反映张某己跟张春宽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群众对张某己的评价都很差,张某己平时游手好闲,爱喝酒,喝酒之后还发神经,跟张春宽淘气打架。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6时许,其听到西边有吵闹声,就走到张春宽家门口,其看见张某己躺在门内地上,脸上都是血,头后面的地上也有很多血,嘴里不停的发生“啊、啊”的声音,其问张春宽怎么弄的,张春宽说张某己拿斧子砸其,其用铁锹挡开斧子,之后又拿铁锹打了张某己的头。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下午大约6点左右,其听见有人喊张某己在打架,其就过去看的。在现场其听见张某丙问张春宽怎么弄的,张春宽说张某己拿斧子砸他,其用洋锹挡开了,后用洋锹打张某己头的。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去现场看时,问张春宽“怎么弄成这样子的?”张春宽说“他把我房子扒掉了,还用斧子来砍我,我拿洋锹惯他的,今天不是他死就是我死”。其证言并证实,事发前几天,张春宽和张某己三天两头的打架淘气,张某己要赶张春宽走,不让张春宽住在小房子里,张春宽不在家的时候,张某己还撬张春宽的房门锁,当时还报警处理的。几年前,张某己还用刀把张春宽的胳膊砍伤,缝了十几针,当时张某己的母亲还在世,求情让张春宽不追究张某己。8.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时,张某乙打电话给其说张春宽和张某己打架了,让其去看一下,之后其就去现场的。当时警察已到现场。其直接伸手摸张某己右手脉搏,发现张某己体温明显下降,也没有脉搏跳动。其跟张某乙说人没有用了,之后就走了。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10月17日下午5时许,其接到120电话从珊瑚出完诊之后,即随120救护车赶至现场。到场后,其按照抢救的要求,对伤者进行胸压,发现其瞳孔已经涣散,脉搏已经不再跳动。其即告知拨打120电话的人说伤者已经死亡。10.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及房屋借居说明证实:案发当日张春宽找到其,说没得地方住,要借住到其母亲空着的老房子里,其基于同情同意无偿借住。后其打印了一份房屋借居说明,张春宽在上面签了字,张某丙、王某某、王某甲作为证明人也在该说明上签了字。其并将该屋的钥匙交给了张春宽。1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受理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张某乙拨打了110电话,被告人张春宽作案后留在现场,在民警到场询问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泰兴市古溪镇横垛居委会官垛村官垛八组20号张春宽家中及现场状况。现场发现被害人张某己的尸体及相关的物证铁锹、斧头、木耙等,公安机关对上述物证进行了提取,并从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红色血样斑迹。13.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10月18日11时许,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张春宽辨认了作案地点,即位于其官垛村八组20号家中。其并指认了其作案用的铁锹最初的放置地点及案发后其将铁锹藏匿的地点。14.公诉人当庭出示的物证铁锹1把、斧头1只,经被告人张春宽当庭辨认证实,该铁锹即为其作案时所使用之凶器,斧头为被害人张某己当日砍砸所用之物。15.泰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春宽家双扇木大门上十六枚凹陷状打击痕和一枚线状擦划痕均可由砍斧形成。16.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病历证实:该院120救护车于2017年10月17日18时43分到达案发现场,经现场诊断:张某己瞳孔散大,无任何生命体征,已死亡。17.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苏公物鉴字[2017]430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己:1、多部位脑皮质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桥延沟处挫伤、出血,脑肿胀等急性缺氧改变,2、部分肺水肿伴灶性出血;3、心肌空泡变性等急性缺氧改变;4、肝细胞浊肿;5、双肾轻中度颗粒性固缩改变;部分脾中央动脉硬化改变;6、脾包膜下窦内血液稀疏。18.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泰公物鉴(化)字[2017]264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死者张某己血样、部分肝脏、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灭多威、苯丙胺、毒鼠强等成分;张某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19.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泰)公(物)鉴(法)字[2017]216号张某己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张某己符合被他人用金属类钝器(铁锹)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伤死亡。20.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17日对被告人张春宽进行了人身检查,发现其右肩部白色手术切口瘢痕,右胸外侧壁规则条形白色瘢痕,右膝前斜行白色条状瘢痕。侦查人员并提取张春宽血样一份,藏青色条形花纹外套一件,黑色外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右脚皮鞋前端见滴状红色斑迹。21.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泰公物鉴(法物)字[2017]2158号《生物物证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被害人张某己黑色夹克衫左肩部斑迹、黑色短袖T恤衫左胸前斑迹、藏青色牛仔裤裤腰处斑迹、三角裤、袜子上斑迹、左皮鞋鞋面上斑迹、黑色裤带内侧斑迹以及张春宽鞋的鞋面上斑迹、现场门口纽扣上、门坎上红色血样斑迹、现场尸体头下地面滩血、现场门内地面红色血样斑迹、西门板及门框上红色血样斑迹、方桌上布下红色血样斑迹、竹匾西侧地面上红色血样斑迹、尸体西侧砍斧斧头上头发1-4及斧头擦拭、斧柄擦拭2、南侧自留地内铁锹正面擦拭、铁锹背面擦拭与张某己血样检出相同的STR分型,似然比为1.61×1018;送检的张春宽外套前侧上、外裤前侧上、南侧自留地内铁锹柄擦拭1、2与张春宽血样检出相同的STR分型,似然比为5.52×1019。2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春宽的自然情况,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3.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8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春宽无××,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调取的山东省警官总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证实:被害人张某己的身份情况,其与张春宽系父子关系;2003年5月31日其因被人用铁器打伤头部昏迷住山东省警官总医院,诊断为“左侧颞叶沟回疝、左侧颞顶硬膜外血肿、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行开颅减压血肿清除术等治疗后好转出院。25.被告人张春宽归案后作过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其供称:其系张某己的继父。张某己平时经常对其打骂,并曾用刀将其砍伤过。案发之前,因被张某己所逼,其借得同村村民的房屋居住,为搬家之用,其向张某己要回自己的电瓶三轮车,为此引起张某己的不满,张某己遂持木耙耙其屋顶瓦片、持斧头砍砸其屋内碗橱等物品,其向村干部反映情况后回到家中时,张某己持斧头欲砍其,其即持铁锹还击,致张某己头部出血受伤倒地,后其因恨毒在心,为杀死张某己遂继续持铁锹击打、捣钎张某己面部、下巴等处直至张某己死亡。其供述与上述诸证据相印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春宽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民警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依法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特别是被告人张春宽在张某己对其持斧砍击时的最初还击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其犯罪后自首,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综合其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春宽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防卫过当?经查:张某己因琐事与被告人张春宽发生争执后,其即持木耙耙张春宽屋顶、持斧头砍砸屋内碗橱等物品,其过错在先,在张春宽回到家中后,其又持斧头欲砍张春宽,暴力行凶在后,张春宽则持铁锹还击,致张某己头部出血倒地,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春宽此时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张某己头部被重击后,头部出血,身体倒地,被告人张春宽在发现张某己欲挣扎着拿身边掉在地上的斧头时,遂用脚将斧头踢开。被告人张春宽归案后供称,其明知张某己头部瘪膛部位遭重击之后,不死也会要了半条命,张某己将会失去还手能力。应当说,客观上此时的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主观上,被告人张春宽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但此时的张春宽,由于考虑到张某己平时对自己的打骂及当日的所为,其恨毒上心,决意致死张某己,遂仍持铁锹继续击打、捣钎张某己面部、下巴等处,致张某己当场死亡。其此时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显然不属正当防卫,亦不属防卫过当。被告人张春宽杀人故意明显,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印证,足以认定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持相关“被告人张春宽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之辩护意见,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存在过错,此次纠纷其又持械动手在先,才酿成此次命案”以及“被告人张春宽年老,其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二、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勇审判员徐佼审判员陈蓉蓉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丁楠
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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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渠道,通常是指进货的途径和方法。 商家通过社会网络或代理商引进需求的商品,以达到增值销售的目的。
下面给大家分享几个常见的进货渠道:
1:批发市场
在很多一二线城市周边,一般都会有比较集中的商品批发市场,种类繁多,对于新手卖家,其实就可以多实地去跑一跑这些批发市场,寻找适合的进货渠道。
批发市场进货的好处也比较多,比如货源丰富,品种量大,卖家可以实地考察,查看检验商品质量,有这种好的批发市场找到合适的货源渠道,是可以长期合作拿货的。
2:工厂进货
除了一二线城市周边的批发市场,如果卖家正好处于工业化城市或者周边,那可以去看看居住地周边有没有合适的工厂。
工厂优势更明显,直接就是一手货源,量大,价格一般都比较低,从而店家可以有更多的利润空间。而且工厂拿货,也是可以直接检验商品质量,建议周边有工厂的店家可以多跑跑,开发一下,指不定就遇到合适的长期货源。
3:网络渠道
上述的两种货源渠道,可能只适合部分卖家。如果所在城市比较小,既没有工厂也没有批发市场,那卖家只有选择网络渠道拿货。
网络渠道拿货其实也是有比较多的优势,比如便捷,可选范围大,可以精选优质的商家。并且网络拿货还可以解决囤货问题,现在大部分渠道都接受一件代发,这也是一种优势。
网络进货渠道也很多,常见是有以下几种:
1、1688批发网站
该网站是阿里巴巴集团网站, 可信度高,品种齐全,您能想得到的几乎都有。
2、微商货源网进去渠道,比如18微商网,上面很多微商货源厂家,各种行业应有尽有!
3、各种货源厂家官网,一般厂家都有自己的官网,可以在百度上搜索您要找的货源关键词即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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