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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 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处理问答(下篇)

发布时间:2022-05-12 15:22:23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为更好的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会同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经征求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律师的意见建议,梳理形成了《本市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处理问答》。

详见       

13.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在单位无法回家,是否属于加班?

职工被隔离在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不属于加班;如果职工被隔离在单位,存在需要加班的情形,并提供了符合企业加班相关规定的工作,则属于加班。

14.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可否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可否计算为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第十二项规定,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15.复工复产期间职工违反防疫规定引发新冠传播风险,导致企业被处罚(包括罚款或被要求停工的),企业可以让职工赔偿损失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职工本人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企业损失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职工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酌定职工所需赔偿的数额。

16.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如何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网络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7.疫情防控期间,工会应如何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和上海市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要求,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劳资双方应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协商应坚持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的原则,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企业可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线上集体协商,并做好协商前资料准备、沟通对接,以及协商时相应记录和协商内容确认等工作。企业和工会可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会议纪要(草案),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并予以完善。经企业与工会双方确认后,即向全体职工公示并遵照执行。

1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协议?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经过协商一致形成的协商成果,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全面履行。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职代会或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1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集体合同的变更和中止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履行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

20.疫情防控期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确认后,向全体职工公示并遵照执行。

21.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上班的,绩效奖金、年终奖是否可以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支付:

(1)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绩效奖金、年终奖的发放与绩效考核(完成相应绩效)挂钩或单位根据经营状况有权调整的,则劳动者未完成提前公布的绩效要求或用人单位进行调整的,可不发或少发绩效奖金、年终奖;

 (2) 若用人单位发放绩效奖金仅为工资部分组成的名称,但未与绩效考核挂钩且之前劳动者未被进行绩效考核,绩效奖金、年终奖也有发放的惯例,即实际为固定发放的工资,则应当发放。

22.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否会相应顺延?

按照《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3.受疫情影响,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如何处理?

根据《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第十四项规定,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

24.是否可通过线上方式采取民主公示程序,保障修改或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内容合法、合理,经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的条件,才能使其合法有效。由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只能通过线上沟通方式进行交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修正)》也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作等作为证据的认定规则。因此,用人单位在修改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可以考虑通过采取以下线上方式完成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

(1) 线上民主程序:可通过用人单位的 OA 系统或其他线上办公工具,要求全体劳动者对修订的规章制度线上反馈意见或以部门为单位分组讨论反馈意见;

(2) 线上公示程序:规章制度确定后,可以在用人单位 OA 系统、并通过邮件发送规章制度,并要求劳动者阅读并回复或者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让劳动者在公示的规章制度上签名;

(3) 注意前述行为都应当保存证据,以便确保修改或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并辅以手机短信、其他第三方通讯软件如微信、钉钉聊天等方式作为补充,避免用人单位用自己的 OA 系统或企业邮箱中被质疑用人单位自行通过后台操作系统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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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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