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一债主起诉索要上个世纪的2万元欠款,法院这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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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百姓都认这个理~这道理虽对,但是这句话里还少了一个重要因素:还是该还,但没说啥时候还...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就能给很多借款人提个醒!打破很多人固有的认知:如果这笔欠款是上个世纪的呢?怎么办?
近日,中宁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某现如今已是一名白发苍苍的老人,张某某诉称:自1993年至1995年期间,马某某夫妻二人因各种原因陆续向其借款21500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款手续。后经张某某催要,马某某二人未能还款。
▲上个世纪的人民币(与本案无关)
现张某某年事已高并且身患脑梗,经济困难。现张某某将马某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
▲上个世纪的银行存款柜台(与本案无关)
庭审前,法官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向双方释明了我国民法典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张某某身患脑梗经济困难,而马某某也愿意适当返还部分借款,法庭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主持了调解,最终张某某同意由马某某向其返还借款本息20000元,并予以当庭履行。
中宁圈子小编碎碎念:看到这里肯定有很多网友心里纳闷了,1993年的2万多元,那可是妥妥一笔巨款啊!据中宁圈子小编在网上查询到的数据:1993年,我国农民每人全年平均纯收入不超过900元。而如今,平均每人每年纯收入不少于35000元。
物价上升了多少倍!93年的两万多元和现在的两万多元,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话虽这么说,但是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词:诉讼时效。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权利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保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把握好诉讼时效,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切勿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看到最后,小编想说:岁月都在他们脸上留下了印记,他们之间的债务也只是岁月的一部分。但诚信,应该是每一个人一生应遵守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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