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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四)——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马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03 10:30:16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四)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马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2年4月25日,青海高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青海法院服务保障知识产权领域所取得的成效。

为此,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推出典型案例专栏,共分十期,敬请关注!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马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

1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马某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达成技术合作意向,由文化传播公司提供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马某某负责全程技术支持。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文化传播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自行采购100个百家号。2019年12月,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期间,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与马某某微信交流,希望其协助出售达标百家号,马某某同意以450元/个出售转正号、以1300元/个出售原创号,某文化传播公司协助马某某办理了账号的转让、过户手续,但是马某某未支付转让款。某文化传播公司以马某某欠付代为出售的百家号和原创号转让款27100元及马某某未实际履行合同造成某文化传播公司投入经营的项目包括2名管理人员工资、聘请所有员工工资、办公设备折旧费、办公场地租金、宽带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共计117503.75元。

2

裁判结果


西宁中院一审认为,百家号是百度平台为创作者打造的创作、发布、变现于一体的内容创作平台。自媒体人可以在百度平台申请注册百家号,创作发布相关内容,但应保证百家号账号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和符合规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不得擅自转让公众账号。文化传播公司因其未经审核擅自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故其诉求支付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收益为非法获得的财产,依法不予保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实质上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某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对百家号、大鱼号、企鹅号、头条号等公众号的购买行为,因该公司未提交双方约定转让的互联网用户具体的公众账号,未提交约定转让的账号经申请审核的相关证据,该案中也无法审查其买卖、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合法性,为维护互联网公众账号管理秩序,未经申请审批不得擅自转让公众号。因此,对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求因合同未予履行,导致其投入经营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折旧费、场地租金及宽带费等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3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公众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群圈分享、平台发布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有些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网络水军、恶意营销、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该判决在认定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审核擅自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青海高院
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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