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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最新通告:全市所有居民居家隔离

发布时间:2022-03-26 20:08:55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禹州发布疫情防控5号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5号)
为应对禹州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现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全市所有居民居家隔离、足不出户,单位工作人员凭单位明出入,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志愿者为本村(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物资保障服务。
2、全市所有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持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行的车辆除外)。
3、全市所有商超除保障日常生活物资供应之外,暂停其他经营活动;所有门店及外卖经营单位一律暂停营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月3日
城区公共区域开展全面消杀工作


关于在城区公共区域开展消杀工作的通告
全市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决定自1月3日起在城区喷洒消毒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喷洒时间及范围
(一)喷洒时间
1月3日起每天喷洒一次,喷洒时段为晚上21:00至24:00。
(二)喷洒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
二、注意事项
此次喷洒的消毒液对人畜无害。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提前关闭门窗,尽量不要外出,如遇洒水车喷洒作业要注意避让。同时,保持良好心态,树立战胜疫情信心,科学预防,正确应对,防止疫情传播!
2022年1月3日
多服务场所关闭


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将暂停业务办理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了有效减少我市的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避免大量人员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日起,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将暂停业务办理。违法处理业务、车驾管业务如恢复办理,禹州交警将会第一时间在禹州交警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等媒体发布公告。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禹州市民政局关于疫情期间暂停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通知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自2022年1月4日起,禹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暂停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

咨询电话:0374-8107636

禹州市民政局关于疫情期间暂停部分殡葬服务的公告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避免因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从2022年1月3日起,我市除殡仪馆正常办理遗体火化业务外,各殡仪服务机构暂停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公墓暂停对外开放,并停止一切祭祀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

咨询电话:0374-8269017

禹州市档案馆关于暂停对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禹州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服务自2022年1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禹州市档案馆2022年1月3日

禹州市烈士陵园关于疫情期间暂停开放的通知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自2022年1月3日起,禹州市烈士陵园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禹州市烈士陵园2022年1月3日
这些行为严厉打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了维护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拒绝隔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现公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及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严惩。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禹州市公安局  禹州市司法局二O二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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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精彩禹州
监审:屈芳

审核:梁振廷

责编:谢丛蔓 惠晓晗 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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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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