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必要的化妆品召回制度?
化妆品召回是指化妆品厂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消费者手上的产品收回。化妆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因此化妆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商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
现在发达国家普遍立法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比如美国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仅在汽车领域,2012年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旨在为了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详细地制定汽车领域的一系列召回规定。
尽管在化妆品领域并未专门出台强制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而从实践中看,各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检中一旦发现相关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一般会建议或要求生产企业采取产品召回手段来避免损失扩大。
比如2018年11月1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召回信息称,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企业已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主动召回,但仍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无法完成召回。经企业排查并报告该局,决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实施全面召回。
可见,化妆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具有立法、执法基础。
除了被强制或建议召回,化妆品企业也应当主动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一则化妆品品牌价值巨大,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心血打响品牌,而一旦出现产品缺陷,主动召回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能够减少企业损失,挽回企业的声誉,运用得当甚至能够起到正面的宣传效果。
二则化妆品产品质量关系重大,国家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规范领域都对其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一旦产品缺陷未能及时处理,继而导致损害后果的蔓延和恶化,生产厂商和主要负责人将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退一赔三和侵权赔偿、违约赔偿等),严重的行政处罚(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甚至是牢狱之灾(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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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召回管理,企业必须成立召回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召回的全过程。小组成员应该包括物流、生产、质量、客户服务、财务、法律、公共关系、产品研发、营销和信息系统等部门的负责人,并从其中指定一名召回协调员作为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必须确定召回委员会的集权化内容,以决定采用集权、分权或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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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产品数据库能够进行产品批量跟踪,这样就可以通过产品型号、生产批次、系列号和生产日期等及时确定哪些产品应该召回,这些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出去;良好的客户数据库,使企业能快速地找到缺陷产品的当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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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厂商有关产品缺陷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记录、消费者、媒体报道、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告等。当企业认为可能存在产品缺陷时,就必须对是否召回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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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召回需要将召回的相关事宜告知行政主管部门、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应该告知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召回程序、怎样辨识缺陷产品、缺陷的性质、危害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缺陷产品的使用者与企业的联系方式、召回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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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厂商必须对召回事件导致的各项费用进行预算,一旦发生召回事件,需要对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进行补偿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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