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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12:42:3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22〕3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精准掌握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和志愿者等群防群控力量作用,持续摸排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域内的低保、特困人员,特别是涉疫感染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生活状况,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真正做到兜住底、兜准底、兜牢底。  二、要落实落细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简化低保、特困申请确认程序,按照“特事特办,先行纳入”原则,在个人承诺前提下,当日申请、当日审核确认,疫情后补办手续。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对已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并根据疫情适当延长低保对象渐退期。因疫情导致照料服务人员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协助安排临时照护人员,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做好照料服务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作用。对确诊和无症状感染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对无法外出务工或生产经营,导致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救助限额可按照不高于1000元标准的上限救助。及时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的资金额度。加强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救助力度。  四、要切实加强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的外来务工人员,因实施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因感染患病、居家隔离、停产停业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地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结合实际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切实做到凡困必救、有难必帮。  五、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保障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筹集调度,确保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灵活采取提前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发放临时性生活补助金等形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要根据群众需求创新救助方式。聚焦疫情防控中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据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可通过发放基本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等实物救助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和关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因照料人隔离收治无法照料不能自理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就地就近照料服务。引导专业社会组织为康复出院的染疫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融入家庭和社会。  七、要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救助预案。无疫情和低风险地区要加快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应急预案,根据疫情防控级别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明确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应急规程和工作要求,确保责任明晰、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切实做到有机制、有预案、有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在疫情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重新修订社会救助应急预案。  八、要畅通社会救助机构服务热线。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合理调配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热线电话值守,保障热线畅通,提高办理效率,确保疫情防控与社会救助两不误。完善求助信息接收、处置、转介、反馈工作流程,对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转办事项第一时间回应群众诉求,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响应、处置得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及典型做法,省厅将安排专人随时调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热线受理等情况。
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3月31日声明:本信息来自互联网转载,本站仅仅分享信息不保证真实性、实时性、有效性、准确性,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大家不信遥不传遥。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又或者信息不真实等情况请发邮件到2435147949@qq.com 告知,本站会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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