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商标权案件法律规定及诉讼须知
企业通过良好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品牌成长壮大,能够推动品牌经济不断发展,带动企业整体运营。
而近年来,由于企业商标对于企业赋能的作用明显,随之而来的商标假冒、恶意精品冒事件也层出不穷,一系列的商标权民事纠纷也逐年增长。
本文通过检索广州地区2018年度化妆品企业商标权涉诉案件,从案例出发,为各化妆品企业简要分析商标权侵权的涉诉情况。
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以上是商标权涉诉案件最经常遇到的法律规定,化妆品企业在面对侵权行为或者是应对侵权诉讼纠纷时,均可以比对上面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权利人:
面对自己的商标权被侵权的时候,首先了解清楚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必要的证据收集也是非常关键,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知道,大部分权利人会通过对侵权产品及购买侵权产品过程进行公证,并提交己方对于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授权生产销售、广告投入等,以证实对方侵权和己方对于商标的积极使用及投入的经营成本的事实。
被诉方:
如果被起诉说自己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时,答辩的理由非常多样,包括合法来源、商标三年未使用、在先权利等等。其中以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及权利人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抗辩频率最高,使用前述的答辩理由时应当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合法、完整的正当进货渠道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赔偿数额的认定:
商标法规定了赔偿数额确定的几种标准: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费用确定以及前述三种数额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视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而目前司法实践判例中主要适用的是法定赔偿。
通过本文,我们简单了解商标权诉讼案件之中最常见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诉讼须知的事项。希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商标权能够积极合理维权,同时能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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