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税务管理部分解读及合规路径
本文作者丨邢利平 王义波
随着薇娅、朱宸慧、林珊珊、平荣等多位网络主播因逃税被税务局处罚,税务局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强,但该行业的稽查重点和后续合规规范要求一直未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为了填补前述相关规定的缺失,提高征纳双方的可预期性,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网络直播行为的规范、税收管理和三部门协同共治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现笔者针对《意见》中的税收管理方面谈一谈个人见解和合规路径。
一、如网络直播发布者为个人,网络直播平台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内容解读
1、《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意见》内容及现实情况,笔者将网络直播发布者的主体性质及对应的纳税方式进行了归纳:
当网络直播发布者的注册主体为自然人且其收入性质为劳务所得时,向网络直播发布者支付劳务报酬的网络直播平台或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在网络直播发布者的注册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其收入性质为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从法律规定层面进行区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由于前述规定对劳动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并不明确,导致在实务中包括部分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内的征纳双方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无法准确界定。
从理论层面进行区分,按照自然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进行区分,如果该自然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产生相应的成本,那么其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否则按照劳务所得进行纳税。
从实践层面进行区分,除该自然人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成本之外,税务局一般对于自然人取得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征税,对自然人成立的个体户按照经营所得进行征税。
在当下税局务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加强的大环境下,如网络直播发布者的注册主体为自然人,税务局一般直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征税,这种情况下支付劳务报酬的网络直播平台或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进行代扣代缴。
(二)网络直播发布者为自然人的税务合规路径
前文表格已经列示网络直播内容发布者的不同性质注册主体对应不同的所得税种类和不同纳税方式,如原来自然人注册的网络直播内容发布者不希望网络直播平台对其进行代扣代缴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不想对其进行代扣代缴或经过测算按照劳务所得纳税税负过高,那么网络直播内容发布者可以选择成立其他性质的主体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注册,其经营模式也相应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税务局原则上对其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
(一)内容解读
在税务局对演艺行业和直播行业加强税务稽查之前,在这两个行业中存在很多明星和主播选择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此类税收洼地的特点是可以对个体户的利润进行核定,比如个体户的收入为100万元,税务局对该个体户所在行业核定利率的标准为10%,那么税务局对该个体户核定的利润即为10万元,这1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进行纳税,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意见》提出以后原则上不再允许网络直播发布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必须建立账簿进行查账征收。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利润的计算方式为收入减去成本,网络直播发布者的成本一般较低,而且也较难取得税务局认可的可计入成本的相关票据,这样可能使网络直播发布者所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的税负增加。
(二)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个人工作室的税务筹划路径
《意见》中仅提出对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进行核定征收,并未提出对与该企业和个人工作室有上下游关系的主体必须进行查账征收。针对这一特点,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可以通过改变交易结构和和拆分业务板块的方式对此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综上,《意见》的提出进一步明确税务局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重点和后续合规要求,网络直播行业的相关主体要对照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网络直播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关注度较高,税务局从该行业入手加强税务稽查将产生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对社会公众税务合规的教育意义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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