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司法认定与案例整理
高空抛物罪司法认定与案例整理
一、高空抛物入刑的立法进程梳理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频繁见诸报端,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议题。为有效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既有高空抛物案件裁判经验的基础上,于 2019 年 10 月专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 号,以下简称: 《审理意见》) ,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以及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审理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与此同时,《审理意见》还规定了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其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020年 6 月 28 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 ( 草案) 》第 1 条在刑法第 114 条中新增两款,将“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罪名暂定“高空抛物罪”) 。据此,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将构成犯罪。同时,该规定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意见》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有所不同。另外,《草案》虽将高空抛物与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列,但并非等同,这是有其深意的。因为,高空抛物受制于诸多因素,一般不具有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可谓“缩小版”的危险方法。 |
同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 十一) 草案二审稿》( 以下简称《二审稿》) 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截然有别于《草案》的规定。《二审稿》第 27 条规定: “在刑法第 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291 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定与《草案》规定主要存在三点不同: 一是侵犯的法益不同。《草案》规定高空抛物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二审稿》规定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入罪要求不同。《草案》规定的高空抛物属于危险犯,《二审稿》规定的高空抛物属于情节犯。三是处罚不同。《草案》对高空抛物规定的处罚是拘役或者管制,《二审稿》对高空抛物规定的处罚是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0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 》( 以下简称《修( 十一) 》) 第 33 条完全保留了《二审稿》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至此有关高空抛物的规定尘埃落定。 |
二、高空抛物入刑后相关案例整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1.【李某某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1)辽0104刑初312号 |
2021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沈阳市大东区室其女朋友迟红家中,与迟红发生争吵,迟红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警后,李某某拒不开门,并打开室内窗户坐在窗台以跳楼相威胁,与民警对峙。其间,李某某多次将花盆等物品从十楼抛掷到楼下人行道路,并抛掷花盆阻止消防救援人员实施救援。 |
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2.【魏争红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1)皖1124刑初144号 |
2021年4月4日20时许,在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魏争红与同居女友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正在厨房切肉的被告人魏争红情绪失控之下将菜刀从窗户扔到楼下,菜刀砸到停在楼下的被害人李某所有的皖**××××**牌小型轿车,导致该轿车受损。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轿车被毁损失价值为3726元。被告人魏争红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解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希望对其宣告缓刑。 |
被告人魏争红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菜刀,依法予以没收。 |
3.【黄志丰高空抛物一审判决书】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粤0112刑初349号 |
2021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志丰在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禾丰布岭新村三巷15号403房内饮酒,因为楼下宵夜档噪音干扰,其为泄愤向楼下扔下数个空玻璃啤酒瓶,导致楼下停放的被害人陈某的粤Y×××××牌小型轿车受损。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黄志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黄志丰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粤Y×××××牌小型轿车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84元。 |
被告人黄志丰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被告人黄志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印有“珠江啤酒”字样的啤酒瓶碎片1块。 |
4.【刘跃进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1)云0112刑初612号 |
2021年3月2日晚,被告人刘跃进在其住的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301号7单元502室内饮酒,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跃进将喝完的大理V8牌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将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的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被告人刘跃进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
5.【冯磊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粤2071刑初250号 |
2020年10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冯磊酒后在其位于中山市××的住处高空抛下3个玻璃酒瓶,分别砸中被害人向某1、荆涛、冼某1的小汽车,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8430元。次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黄某1、辅警梁某1等人到被告人冯磊上述住处表明身份要求其配合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被告人冯磊拒绝配合并采取推搡、扔物、辱骂等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人员,后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 |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磊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因冯磊的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法律定罪处罚。被告人冯磊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涛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冯磊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冯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经查,被告人冯磊即使处于醉酒状态,亦应负刑事责任,虽然公安人员没有出具传唤证,但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被告人冯磊在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后应明知可能接受有关机关的相应处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后仍以暴力方法拒绝配合调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冯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
被告人冯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冯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涛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
6.【王代云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渝0105刑初320号 |
2021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代云醉酒后回到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和韵家园北区X单元X-X家中后,想起当日上午因琐事与其妻子杨守芳发生矛盾而心情不好,遂将其家中阳台上一花盆和一个带有玻璃的广告框从八楼阳台扔出去砸向楼下。随后,民警在王代云家中将其抓获。王代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被告人王代云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7.【许林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皖0191刑初144号 |
2020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许林酒后在家睡觉,其妻曹某外出后回家,发现进不去,遂联系开锁人员上门。开锁人员打开门后发现许林在家,双方发生争执,许林遂将开锁人员放置在防盗门旁的工具箱从自家(16楼)阳台处扔下,尚未造成人员伤亡。 |
被告人许林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8.【卢某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湘1002刑初145号 |
2021年3月8日16时5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路XX酒店X楼XX房间,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在民警刚进房间时,被告人卢某迅速抓起一台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台红色苹果手机和一台OPPO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经查,该路段对面是郴州市第二十完小,且时值下午放学期间,来往行人较多。一名牵着幼儿经过楼下的老人与从高空抛下的手机擦头而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被告人卢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9.【李跃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书】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112刑初1163号 |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跃华在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敏捷广场C7栋806房与女朋友焦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跃华陆续将菜刀一把、白色路由器一个、黑色交换机一个、挂有小区门禁卡的806房间钥匙两把等物品从8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2楼公共平台,住户可从阳台推门而出,会在平台上晾晒衣物、摆放桌椅。同日6时许,住在敏捷广场C7栋206房的住户陈某1听到巨响,发现其阳台外二楼平台上有上述物品,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经查,被告人李跃华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被告人李跃华数罪并罚。 |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以穗埔检刑变诉[202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李跃华犯高空抛物罪。 |
法院认为: 1.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跃华故意将菜刀扔下楼的公诉意见。本院对此认为,被告人李跃华提出的其与焦某在窗户边争抢菜刀时菜刀掉落楼下的辩解与证人焦某的证言基本吻合,相互印证。被告人李跃华与焦某发生争执时无第三人在场,公诉机关又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跃华从建筑物上抛掷菜刀,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采信被告人李跃华的辩解及证人焦某的证言。因此,上述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跃华仅坦白了部分事实,无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对此认为,被告人李跃华实行高空抛物行为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物管部门反映其高空抛物的事实,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自动投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从建筑物上抛掷钥匙、路由器、黑色交换机的事实,供述基本稳定,其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被告人李跃华对菜刀从建筑物上掉落一事主观方面的辩解不影响认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因此,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跃华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3.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跃华有前科,应当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对此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跃华新犯的高空抛物罪作出判决,将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如再将其前科情况作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属于同一行为重复评价。因此,该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跃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对此认为,虽然公诉机关对该《谅解书》无异议,但是,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非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被害人是不特定多数人,不能得出因陈某2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进而得出全部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跃华表示谅解的结论。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 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被告人李跃华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没收作案工具黑色交换机1台、钥匙2把。 |
10.【韩俊杰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浙0604刑初188号 |
2021年3月,被告人韩俊杰承接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银河新村16幢303室的旧屋翻新装修业务。同月11日8时30分至10时30分,被告人韩俊杰为贪图便利,在未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将部分带有钉子的木板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户抛掷至一楼小区公共区域。 |
被告人韩俊杰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11.【吴孝凤高空抛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1)皖0111刑初172号 |
2020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吴孝凤在合肥市区清理冰箱时,明知其住处楼下为福州路人行道,为图方便,先后三次将三块冰块(20厘米×3厘米)从23楼住处窗口扔下,被行人发现致案发。 |
被告人吴孝凤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12.【黄金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粤0310刑初438号 |
自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金胜在深圳市坪山区,多次在晚上拿苹果、梨子、砖头等物品扔向楼下一楼正在营业的重庆麻辣烫宵夜档及周边,威胁到正在重庆麻辣烫宵夜档及周边店铺消费的顾客。2020年4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将刚在宿舍顶楼六楼扔石头砸重庆麻辣烫宵夜档的黄金胜抓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金胜智力较常人稍差,属“边缘智力”,未达到“轻度智力缺陷”的程度,本次作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被告人黄金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随案移送砖块(详见随案移送物、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
三、高空抛物的司法认定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存在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限制,通过民事侵权之诉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滋生、蔓延,而刑法的既有规定对其惩治存在偏颇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对该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危害后果、不同主观故意、不同行为方式,回归刑罚体系当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而不应因新罪名的设立而盲目判处。 |
从法条来看,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情节严重”应重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抛”是主动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实施“抛掷”行为,因此不能将“高空坠物”等同于“高空抛物”。 |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显著区别,其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者的刑罚结构呈现重刑结构,危害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要求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等物品,鉴于此类物品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可能,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有可能随时扩大或蔓延,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高空抛掷的地点是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或者抛掷的物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则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从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处置。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 |
参考文献:
[1]张明楷.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J].法学评论,2020,38(03):12-26.
[2]曹波.高空抛物“入刑”的正当根据及其体系性诠释[J].河北法学,2021,39(02):157-173.
[3]彭文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2(01):52-61.
[4]石魏,徐莉. 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N]. 人民法院报,2021-06-10(006).
整理/排版:朱晓
刑事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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