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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IGC到AIGS 第四范式用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 使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4-09-18 16:47:26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从AIGC到AIGS 第四范式用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 使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从AIGC到AIGS 第四范式用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

近期,以ChatGPT的AIGC生成式AI席卷整个业界,我们看到国内相关的产品也是不断涌现。

在第四范式创始人兼CEO戴文渊看来,AIGC在C端产品已经逼近用户体验的上限,而B端软件极为复杂的交互体验,以及复杂性带来的极低开发效率,恰恰为生成式AI留下足够大的重构和改造空间。

在这样的思考下,近日第四范式首次向公众展示其大模型产品「式说3.0」,并首次提出AIGS战略(AI-Generated Software):以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式说将定位为基于多模态大模型的新型开发平台,提升企业软件的体验和开发效率,实现「AIGS」。

不一样的玩法

从某种意义上看,ChatGPT的出现让这个市场为之一振,坚定了相关投入,相关的产品化和商业化探索也更确定。

在BERT刚出来的时候,第四范式研究院就开始关注并投入GPT和大模型,GPT3出来以后更加明确了这个方向,形成了工程化、产品力的全栈技术能力。

在这一过程中,第四范式也在摸索GPT和大模型的落地路径,那就是改造整个企业软件行业,也就是AIGS这个方向。

过去我们很难通过人类语言(自然语言)的方式去调用企业软件的功能,现在当我们有更强的语义理解和生成能力,再加上GPT任务翻译、任务分发和推理的能力,就可以通过更好的“对话框式”交互方式实现功能的调用,不再需要找到某个位于十几级的菜单目录之下的功能。

在戴文渊看来,要做到AIGS,大模型未必需要是知识广博、十项全能冠军的通才,更重要的在于模型具备Copilot(副驾舱),和思维链CoT(chain of thoughts,多步推理)的能力。

也就是Copilot可控(执行可控、知错能改),和思维链COT((chain of thoughts,多步推理、复杂任务拆分)的能力,形成数据飞轮(比如将某垂直领域的数据和流程投入大模型,很快可以形成模型在该领域的思维链)。

式说3.0的迭代路径

第四范式一直扎根行业,非常清楚大模型作为新生的生产力工具,如何落地才能产生最大的价值。式说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已经发布了3个版本:

1.0——式说1.0具有生成语言的能力,并且解决GPT技术应用时内容可信、数据安全和成本的三大问题。当时主要的场景就是文库问答,相当于让GPT学习企业知识后,可以解答专业问题,并且是可溯源的。

2.0——在式说语言能力基础上,加入了文本、语音、图像、表格、视频等多模态输入及输出能力,并增加了企业级Copilot能力。以与企业内部应用库、企业私有数据等进行联网,对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回答员工的问询或执行相关任务,从知识助手成为业务助手。

戴文渊表示,“要去改造企业软件,大模型不能只有语言能力。式说2.0就加入了多模态和Copilot,因为很多企业软件里的数据是多模态的,而Copilot能把人的指令翻译成要调用后台的哪个API。”

3.0——在生成式和语言能力的基础之上,3.0发力Copilot和思维链COT(多步推理、复杂任务拆分、形成数据飞轮),改造传统B端企业软件的体验与开发效率,也就是AIGS(AI generated software),以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

大模型去调用软件内置的一个个功能、数据来“对话框式”完成任务,已经能产生巨大价值。但员工用企业软件时也会面临复杂任务,需要人按照顺序执行一个个功能。

因此,式说3.0强调的是Copilot加上思维链CoT,具有更强的推理能力,在学习大量数据和“攻略”后,能形成中间的逻辑推理步骤,从而做到拆分并执行复杂工作。

从AIGC到AIGS

众所周知,相比C端的软件体验,B端(企业报销系统、HR系统、OA系统等)体验还是差强人意的。

过去很难通过自然语言的方式去调用这些功能,现在当我们有更强的语义理解的自然语言的时候,可以通过更好的交互方式去实现功能的调用,从而实现用新型的通过语音/对话的交互模式,去替代老的交互,从而使B端企业软件的体验迅速一个颠覆式的提升。

其次是开发效率的提升。原先B端企业软件都是高度定制化的,基于菜单式的开发,基本每次一个功能升级,又要产品经理画界面,设计、开发等,至少是月级别的开发时间。而由于新的交互形式的出现,以前是功能和执行逻辑被编排在软件界面,现在功能和逻辑被改写在数据、API和内容层面,变成了天级别的开发效率。

我们看到大模型能够带来用户体验的提升,开发效率的提升,所以一定会形成软件行业的飞跃。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大模型是新的生产力,以大模型基础设施为先导项目,改造整个软件产业,整个行业的业务价值、商业模式都会得到飞跃。

基于此,我们看到第四范式瞄准了AIGS赛道,与软件公司互为生态,让AI赋能软件功能和流程。第四范式将AIGS的路径总结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Copilot调动不同的信息、数据、应用,作为助手完成用户的指令。相当于在所有企业级软件系统里,配备一个指挥官。指挥官听用户的指挥,比如“把照片亮度调亮20%”。

第二阶段,Copilot+基于企业规则的“知识库”,AI能够参照规则做复杂工作,进一步丰富了“对话框”的能力。比如AI查询了“人像美化”知识库后,能执行把照片修好看的步骤。

第三阶段,Copilot+CoT(思维链)。软件系统的使用行为最终会被大模型学会,形成AI针对这个领域的思维链,意味着“把照片处理得更好看”这种复杂指令,AI能自动地按照步骤完成。

第四范式的AIGS战略,就是指基于式说大模型背后的Copilot+COT能力,把企业软件改造成新型的交互范式,并在新型交互上不断地学习软件的使用过程,形成领域软件的“思维链”。

从式说的迭代,我们也能看到这种路径。在式说3.0发布现场,来自航空制造、金融、医疗等行业的客户代表出席并做产品的现场演示。

结语

ChatGPT出现的短短两个月内,众多企业与合作伙伴已经与范式在生成式AI方面开展了深度合作。

对于企业软件合作伙伴来说,可以将式说作为基于大模型的新型开发平台,发展成“领域”大模型。

从AIGC到AIGS,以生成式AI重构企业软件,企业软件的易用性和生产力也将得到极大提升,数智转型迈上新征程。

发布于:北京


使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也被称为AIGC,它是指由AI,也就是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内容。比如说,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就能相应地产出你想要的文章、视频、音频、图像等。不过,利用AI,也带来一些法律纠纷,就比如,盗用了别人用AI生成的图,算侵权吗?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

画面中的是原告李先生,他说,他从几年前开始对AI绘画,也就是人工智能绘画产生兴趣。平日里,他会将一些自己用AI绘画软件制作的图片,发布在网络平台账号上。而在2022年3月的一天,李先生发现,他制作的其中一张AI图片,出现在了一位博主——刘女士发布的网络文章里。

原告 李昀锴:其实我自己在社交平台上也会有很多其他用户表示说这个创作作品很不错,但他们用的话,他会在我这里留言,或者是能不能做转发或者其他方式使用。他只要留言征求我的意见,我基本上都是会同意的。

画面中的这张图片,标题为“春风送来了温柔”,李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时注明有“AI插画”“AI绘画”等标签。李先生说,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用户从这个社交平台上下载图片,上面都会带有相应的署名水印等信息,但刘女士将这张图片用作自己的诗文配图时,图上却没有署名水印,很可能是通过手机截屏、或是去水印软件等非规范方式获得的。

李先生认为,他使用AI绘画软件制作图片,这和大家用纸笔等工具作画一样,都应当属于美术作品的创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刘女士无权使用这张图片。

原告 李昀锴:虽然你看到的我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可能就是那一两张作品,实际上我自己在后台可能就这一系列的作品,可能就大概要生成了几百张,甚至一直是有在去操作,去做优化的。

画面中展示的,就是李先生使用的AI绘图软件,他说,要想制作出自己想要的图片并非易事,需要不断地调整提示词、设置各种参数等。

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投入时间和精力而产出的成果,却被他人直接拿走使用,刘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那么,利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庭审焦点一: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原告 李昀锴:相关的这个作品是原告利用开源软件,通过自己设置,使用模型关键词以及相关参数最终调试得出的,是原告自行独立完成的,在整个这个过程中对于开源软件的选取,对于提示词的选取,以及对于相关这个参数的调整,都能体现出原告所要体现的这个创作个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等等。原告方认为,涉案图片体现出了原告的智力投入,且具有独创性,应当被认定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彦:我的观点它是属于美术作品,因为它是通过这个工具来进行绘画出来的,这个跟我们用PS然后在电脑上,或者一些绘图工具在电脑上进行绘画的话,没有本质的一个区别。

庭审上,原告向法庭展示了使用AI绘画软件制作图片的过程。而在被告刘女士看来,原告如此生成的图片,算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被告 刘女士:输入提示词,然后就是用的是人家软件的模型,他用的这个提示词都可以搜索到这些其实。你想画一个什么东西,真实的有真实的模型,你要画国风的有国风的模型,就是说都有模型,没有他自己的风格,我是这么认为。

那么,涉案图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呢?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它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关键问题就在于,涉案图片是否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这两个要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朱阁:智力成果是要求要有自然人的一个智力的投入,原告因为使用的这种绘画大模型,跟以往咱们的绘画的工具就有很大的不同,咱们以往的绘画工具,你还是要去画线条色彩造型,还是一个动手去画的这么一个过程,但是这个工具它就比较智能,你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一下参数,实际上线条和色彩,它就自主完成,比以往咱们用的任何的绘画工具都要更智能。

法官解释,通常来讲,“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机械性智力成果”被排除在外,比如,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的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不具有独创性。本案中,虽然原告制作涉案图片的过程,与人们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作图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对于人物及呈现方式、布局构图等元素,通过提示词、参数设置等进行了设计,均能体现原告的选择和安排。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朱阁:他经过了一些提示词的设计,他经过了一些修正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是反映出来他的一个个性化的表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提示词就对于这种大模型来说,可能他提示词越详细越具体,他可能跟其他人就生成的结果越不一样,所以可能这样提示词越详细越明确,可能它更具备独创性,具备要件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并且它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庭审焦点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诉行为是否侵权?

首先,需要确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还是原告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它的开发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官解释,这就意味着,目前,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朱阁:人工智能的模型没办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这是法律上的规定,实质上它也不会成为民事主体,它要有自由的意志,但是现阶段按照技术发展的这么一个现实,现在的人工智能并没有自由的意志,所以无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是技术的现阶段的发展的特征,人工智能模型都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原告所使用AI绘画软件设计者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同时,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朱阁:我们在认为涉案图片是美术作品,同时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一个著作权的情况之下,被告的行为,一个是去掉了图片上的署名水印,还有一个在互联网上传播,是落入到了著作权法上规定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的范围的,所以我们认为侵权是成立的。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朱阁:被告是在她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的,所以我们也是要求她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一个道歉,然后同时经济损失我们是按照法定的赔偿的下限500块钱来进行判的,一般我们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的获利来进行一个认定的。

法官认为,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如果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创作引争议

何种作品受法律保护

这场著作权之争已告一段落,但AI带来的纠纷却并未停止。可以说,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让生成式人工智能走进大众的视野,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如何合法合规使用AI技术,来看专家的建议。

问题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专家解释,本案中,法院判决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并且原告享有其著作权,是基于一些具体的事实依据,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万勇:原告所使用的AI软件本身它是具有专业性的,另外一个,使用者在使用AI的过程当中,应当来说他也体现了他的独特的贡献,比如说他设置参数,他所设置的提示词等等。我觉得还是要根据个案来判断,因为所使用的软件不同,使用者他的操作方式、操作步骤不同,都会直接影响最后的判断的结果。

专家认为,判断利用AI软件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智力成果”及“独创性”这两个需要考量的要素是最关键也是最难认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万勇:它是通过机器来生成的,但是在这个机器生成的过程当中,它又有人的参与。什么样的情况下具有独创性,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它是智力成果,这个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给出规定,这个也是目前AI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能够成为作品,它成为一个世界性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的原因所在。

问题二: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有何规定?

专家认为,延伸来看,除了引起著作权方面的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人格权侵权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主要是对人格权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比如说一个人他的形象、他的声音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出来了,未经他的允许,别人把他的声音、把他的图像、把他的肖像做出了深度合成,他拿他这个东西干什么?有的时候就是为了纯粹的娱乐,有的时候是为了恶搞,有的时候是为了发布一些虚假信息。

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一些挑战,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法律法规积极地做出回应。比如,2022年12月,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问题三:人们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应该注意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不要随便去恶搞别人的一些肖像、声音什么的,你看似是好玩,有可能会给你造成大麻烦,因为你可能侵害了别人的基本权利。你看到一张图片,如果你想用的话,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当然可以,为个人欣赏,为个人学习使用,这是可以的。但是你拿过来放到自己的一些比如说广告里面,放到自己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社交账号)里面的话,毫无疑问是侵权了,你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了。

AI技术不应被滥用

法治保护要跟上

随着AI技术的广泛应用,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在增多,不只是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利用AI头像、声音等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善用而不滥用AI技术,需要法治及时跟上,为新技术发展保驾护航。

(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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