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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商标案续:行业协会要求撤诉并返还调解款 丰台法院:“搭便车”“蹭名牌”,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连年增多

发布时间:2024-09-07 11:55:02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金银花”商标案续:行业协会要求撤诉并返还调解款 丰台法院:“搭便车”“蹭名牌”,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连年增多 

“金银花”商标案续:行业协会要求撤诉并返还调解款

针对60家企业被起诉“金银花”商标侵权,1月25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发布声明,要求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各地法院撤诉,以及返还所有调解款。

声明称,协会企业在此前应诉过程中,不知晓“金银花”商标曾在1995年被撤销,在碧丽公司的律师索赔压力下,签署了5-15万元不等的所谓商标谅解协议书,并支付了赔偿款;很多赔偿款支付到了碧丽公司股东、或者案外人私人银行卡号,或者支付到涉诉律师事务所账号。目前有据可查的赔偿款已经达到几百万元。

声明还称,“碧丽公司目前的所谓商标诉讼是拿着不具备权利基础的商标碰瓷式维权,是恶意敛财,这种行为已经引起了行业公愤。”

江西省消毒产品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

针对上述要求返回调解款的声明,碧丽公司方面则表示,“这个和企业说有意义吗?企业调解都是通过法院进行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被判侵权并赔偿。

此外,碧丽公司起诉的花露水生产商遍布全国各地。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且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江苏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曾公示,“金银花”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显示,199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不当”为由,对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撤销。但2010年左右,在未有公开证据显示已恢复权利的情况下,碧丽公司受让取得金银花商标,并从2019年起进行批量商标侵权诉讼。

澎湃新闻进行系列报道后,1月24日,多名被诉企业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原告撤诉通知。“既有已经开完庭的案子以撤诉结案,也有未开庭的案子原告直接撤诉。”被告企业有的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诉申请书和反诉书,有的静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

1月25日下午,碧丽公司法务负责人毛先生接受了澎湃新闻记者采访。针对江西消毒产品协会发布要求返回调解款的声明,毛先生说,“这个很奇怪。这个和企业说有意义吗?企业调解都是通过法院进行的。”

对于“金银花”商标曾被撤销一事,毛先生表示,“这个不需要回应。企业是正常维权。”

对于协会指控碧丽公司“恶意敛财”,毛先生说:“这是他们的个人偏见,根本不值得一驳。权威说法不是靠他个人嘴巴说,他可以发发牢骚,说点情绪化,我们可以理解。但他们不代表官方。”

发布于:上海


丰台法院:“搭便车”“蹭名牌”,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连年增多

在选购商品时,你有没有品牌情结?或是因为一个商标记住了一个品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竞争与企业发展变得密不可分,作为品牌的核心,商标已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梳理了今年以来该院有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法院:侵害商标权纠纷连年增多,商家商标保护意识增强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炎介绍,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计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42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张炎说,这一方面反映出丰台区地理位置特殊,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另一方面,反映出商标权利人商标保护意识增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有涉案商品领域广、品牌多且与民生息息相关,原告分布广泛,被告多为侵权商品销售商的特点。此外,案件的维权模式化特征明显,案件中“搭便车”现象突出,涉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交织。

张炎建议商标权利人可以积极注册权利商标、加强商标监控管理,来构建全面保护体系、提高风险防控力;此外,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提升商标知名度。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多种方式维权以增强维权效果。建议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谨慎经营防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来说,应做到对商品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审慎审查,在收到商标权利人关于侵权的通知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注意防范风险,提高法律意识。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还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

化妆品店将他人商标用作门店宣传,法院判其侵权

原告甲公司系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AUPRES”、“欧珀莱”等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方某于购物中心中经营了一家开放式化妆品专柜。该专柜摆放的落地柜外侧显示有“AUPRES”英文标识,柜台顶部的环绕型门头外侧的正中位置含有“OUBOLAI”标识,该专柜销售“AUPRES”及其他品牌的化妆品。

方某曾因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化妆品柜台招牌上擅自使用“欧珀莱”中文标识和“AUPRES”英文标识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受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甲公司认为,方某并非其公司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却在自己经营的化妆品柜台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方某则辩称,其销售的欧珀莱品牌化妆品均是从甲公司合法经销商处取得的正品,其在化妆品柜台上使用相关标识构成合理使用。甲公司于庭审中认可方某所称的进货来源系其经销商及正品专柜。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从经营实际看,在门头和落地柜台上突出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的是店铺的经营者,或者指示了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涉案化妆品柜台门头使用的“OUBOLAI”字样与甲公司“欧珀莱”中文商标呼叫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商标,落地柜台外侧亦突出使用“AUPRES”标志,与甲公司主张权利的“AUPRES”商标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述使用行为其实质仍在指向涉案化妆品专柜的经营者是甲公司,或者与甲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超出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的必要范围,不属于善意和合理的使用,且落入甲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构成侵权。

综上,丰台法院最终判决方某承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开支12500元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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