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判例: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审查中如何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01行终1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慧,女,1987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
上诉人彭*慧因诉被上诉人松园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行初2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彭*慧的起诉。
上诉人彭*慧上诉称
1.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错误,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邮寄被诉决定,上诉人多次邮寄申请复议被无故拒绝受理;2.上诉人在疫情期间曾到法院立案,但被拒绝进入,网上立案亦未成功,超过起诉期限非因上诉人原因;3.上诉人因疫情原因及身体原因滞留外地无法前往法院立案;4.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拒绝调取监控,且诱导上诉人签署文件;5.上诉人因被殴打造成严重的身体及精神创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追究打人者的违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日,针对彭*慧报警反映的其于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党校门口,因故被刘泽等人进行殴打一事,松园派出所作出被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诉决定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园派出所于同日向刘泽送达,后于2020年1月2日向彭*慧邮寄送达,该邮件未被签收。松园派出所称于2020年1月4日将被诉决定当面向彭*慧进行了送达,经一审法院向彭*慧核实,其认可于2020年1月5日收到了被诉决定。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彭*慧自认于2020年1月5日收到了被诉决定,而迟至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法定应当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彭*慧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彭*慧关于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将起诉材料送交到法院而非其本人故意迟延的诉讼主张,经本院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中“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该不可抗力足以阻碍当事人无法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到本市三级法院立案的,除网上立案外,还可以选择邮寄立案方式。虽然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对彭*慧到法院现场立案造成了不便,但其仍可以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便捷的方式提交起诉材料,彭*慧本人亦向一审法院陈述称曾于2020年4月、6月多次向有关部门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此,彭*慧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通过邮寄立案或网上立案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慧关于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将起诉材料送交到法院,非本人故意迟延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诉讼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梁 菲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素南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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